法律专家:用“惩罚性”赔偿破除价格同盟
2007年08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报记者 何鹏
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的官方结论已经得出,随着调查的继续深入,相信相关责任单位将会受到处罚。但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大量受到“价格同盟”侵害的消费者的损失该如何补偿?
《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理论上讲,受损害的消费者确实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实施价格联盟的厂家赔偿损失,但具体实施起来非常难。”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吴景明颇为遗憾地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
他说,我国没有集团诉讼制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消费者只能单独提起诉讼,但是现实生活中,真正愿为几毛钱而劳神费力去打官司的消费者不会太多,而即便起诉,对损失的确定也是个棘手问题。
“除了诉讼机制之外,这个事件还暴露出现行价格法赔偿性的民事责任制度不能给予违法厂家充分的警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团成员时建中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说,赔偿性责任是指消费者有多少损失就赔多少损失,而为了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必要建立惩罚性的赔偿机制,就是给予消费者更多的赔偿。
他说,受害人放弃权利的可能性越大,就意味着违法行为实施者获利的行为就越大,所以在追究价格同盟行为民事责任的时候。而反垄断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破除价格同盟行为,改进诉讼制度,构建一套完整的惩罚性的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