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8月16日
2.召开地点: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建一先生(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64,446,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49%;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39,57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65%;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4,874,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详见2007年8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选举李士林、徐念沙、刘福、曹竞南、蒲坚、李建一、孙志鸿、唐岚、李真、芦宏生等十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肖梦、王小强、吴雪芳、林赵平、何炬等五人为独立董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李士林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徐念沙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刘 福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曹竞南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蒲 坚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李建一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孙志鸿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唐 岚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李 真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芦宏生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肖 梦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王小强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吴雪芳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林赵平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何 炬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详见2007年8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公告)。
选举马雷、李培良为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宁志和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马 雷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李培良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3、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董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按公司的效益及其所任职务、绩效等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非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为:每位独立董事每年的津贴为5万元(含税)。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按公司的效益及其所任职务、绩效等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非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64,446,0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许晓光
见证律师:麻云燕 黄劲业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宁志和简历
宁志和,男,1959年11月出生,大学专科学历,工程师。曾任海军航空兵独立第二大队机务队机械员,第一大队机务队机械师,中国海洋直升机专业公司机务队机械师、机务大队大队长、深圳基地副经理、经理,本公司深圳基地经理、机务部经理兼党委书记、航安部经理、天津分公司经理兼党委书记。现任本公司安监部经理。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