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2007年8月14、15、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达到20%。
二、重要说明
(一)、经书面函询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答复如下:
1、为贯彻浙江省委、省政府“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要求,本公司正在寻求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并与省内外有意向的企业进行过接触,但目前为止尚无实质性进展。
2、本公司没有重大股权转让、债务重组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生。预计未来三个月内也不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今后如有相关进展信息,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你公司董事会告知。
(二)经询问公司管理层,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17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07-19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二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本公司从国家商务部网站获悉,国家商务部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2007年第63号公告,对二氯甲烷反倾销做出期终复审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美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德国、荷兰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年生产二氯甲烷11.5万吨,国家上述二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有利于保护本公司及国内二氯甲烷产业。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