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e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陈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云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霍恩宇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合并了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合并了上海浦江缆索股份有限公司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在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年度报告及2004年和2005年、2006年的其它定期报告中,先后披露了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路实业)与美国宾士域保龄球&台球公司(以下称宾士域)的仲裁事项。由于该跨国仲裁事项形成原因复杂,2005年8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仲裁中心)结束了庭审,但仲裁裁决迟迟未能下达。
中路实业为该项仲裁事项垫付了41,407,577.56元( 净额)。根据中路实业聘请的律师提供的“律师意见函”中“关于对上海中路实业有限公司在该仲裁案中的诉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的说明,中路实业管理层一致认为中路实业的索赔应将获得仲裁庭的支持,且相应律师费和仲裁费等涉及仲裁事项的款项依照仲裁规则将由败诉方承担,其垫付的款项将会获得补偿。仲裁中心2007年3月20日来函,表示该仲裁案的最终裁决将可能在2007年5月底以前作出。2007年7月17日收到仲裁中心的传真函件,要求中路实业、宾士域在21天内各自划款200万港币至仲裁中心,用以支付仲裁员准备就其裁决进行定案包括审阅文件、考虑以及起草裁决所需花费时间的费用,收到双方资金后,仲裁中心将尽快作出裁决。
2007年8月10日中路实业收到仲裁中心的裁决书:宾士域须向中路实业和陈荣先生(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赔偿总计2990012.41美元,中路实业和陈荣先生共同向宾士域赔偿总计3079118.51美元。二者相抵后,中路实业和陈荣先生共同向宾士域支付89106.10美元及利息35251.98美元;中路实业和陈荣先生另须向宾士域交付2000个被扣留的保龄球(该球货款宾士域尚未支付)。有关本案的仲裁费用问题,仲裁庭将另行裁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生及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以下称中路集团):中路实业在本次仲裁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陈荣先生和中路集团共同承担。
报告期内对该笔款项继续作挂帐处理。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仲裁
宾士域要求公司中路实业赔偿不少于10万美元一案,中路实业向仲裁中心积极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多项经济赔偿责任。现已结束庭审,正在等待最终仲裁裁决,该事项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2005年,宾士域向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中路实业赔偿不少于10万美元一案,中路实业向仲裁中心积极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多项经济赔偿责任。该仲裁已于2005年3月-4月、5月、6月、8月在香港进行正式庭审,2005年8月起,仲裁庭进入闭庭审议,起草仲裁裁决。
仲裁中心2007年3月20日来函,该仲裁案的最终裁决将可能在2007年5月底以前作出。2007年7月17日收到仲裁中心的传真函件,要求中路实业、宾士域在21天内各自划款200万港币至仲裁中心,用以支付仲裁员准备就其裁决进行定案包括审阅文件、考虑以及起草裁决所需花费时间的费用,收到双方资金后,仲裁中心将尽快作出裁决。截止2006年末,中路实业为该项仲裁已垫付了4140.75万元(净额)。
2007年8月10日中路实业收到仲裁中心的裁决书:宾士域须向中路实业和陈荣先生(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赔偿总计2990012.41美元,中路实业和陈荣先生共同向宾士域赔偿总计3079118.51美元。二者相抵后,中路实业和陈荣先生共同向宾士域支付89106.10美元及利息35251.98美元;中路实业和陈荣先生另须向宾士域交付2000个被扣留的保龄球(该球货款宾士域尚未支付)。有关本案的仲裁费用问题,仲裁庭将另行裁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先生及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以下称中路集团):中路实业在本次仲裁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陈荣先生和中路集团共同承担。
报告期内对该笔款项继续作挂帐处理。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云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霍恩宇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云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霍恩宇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云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霍恩宇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孙云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霍恩宇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