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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商对这些广告似乎眼开眼闭。笔者每天收到若干条具备广告某些特征的短信。其中,房产宣传是大头,理财产品、外国家教宣传也不时凑热闹。偶尔还会有一些私人侦探、走私水货、地下钱庄、代客复仇之类的准广告。笔者手机陈旧,容量有限。为此,每天必须删除这些准广告,以留出空间,接收我所需要的短信。但这也在客观上为新的准广告留出了空间。近日,笔者不胜麻烦,致电电信服务商,被告知:目前尚无垃圾短信屏蔽技术;但用户可以把垃圾短信转发给电信服务商,去投诉;用户转发垃圾短信给电信服务商,不收服务费。我恍然大悟:原来手机用户必须先替电信服务商无偿把关。至于何时才能免受准广告骚扰,则没有什么承诺。
电信服务商不设法去屏蔽准广告,也不意外。广告把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并且,经过把关,一些广告必然被“枪毙”,从而影响短信业务量。因此,这是一项增加成本、减少收益的工作。但电信服务商对短信平台内容不闻不问,也会受舆论指责。因此,设立投诉热线,欢迎举报垃圾短信,也算尽了绵薄之力。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我所称的准广告,在电信服务商服务生口中,一概称为垃圾短信。
那么,什么是广告呢?《广告法》第二条给出的定义是:“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文开头引用的那段文字,我看就符合这个定义:服务提供者承担着短信发送的费用,通过手机媒介以短信形式直接介绍所提供的服务。那么,手机是否算媒介呢?从手机电视业务看,它与固定电视有共同的属性。并且,手机电视还可以堂而皇之地做广告呢!因此,说手机是新兴媒介的一种物质载体应该没有什么疑义。至于垃圾短信,则没有官方的定义。当然,电信服务商不承认它是广告,也有理由;我没有按广告的标准收费么!不过,就客观效果而言,垃圾短信已经具备广告的效果。用户一般不会在收看内容的同时,同时关注电信服务商是否按广告标准收费。不少舆论把这样的短信,直接称为手机短信广告。
只承认手机中存在垃圾短信,避免与广告扯在一起,意味深长。《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本文开头所引用的那段文字,好像就不大符合上述规定。如果承认它是广告,那岂不意味着电信服务商在为违法行为提供平台?如果只承认它是垃圾短信,那至多也就算格调低下的一段文字,倒也没有什么违法的嫌疑。基本可以肯定的是:在本文中引用那段文字,《上海证券报》尚可以容忍;但付钱给《上海证券报》要求单独刊登,那是万万行不通的。
针对手机准广告,我们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1994年10月27日,《广告法》由八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当时,手机普及率不高,电信服务商的服务手段也较为单一。那时还没有短信业务。因此,《广告法》在例举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时,并没有涉及手机,甚至连互联网都没有提到。十多年过去了,我们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正在增大,但对手机媒介的监管基本还是空白。笔者认为,短信平台属于私人空间,并不适合发布广告。这就像纸质广告不应该从居民家的门缝中塞入一样。手机中提供公共信息的平台,则可以发布广告。目前,电信服务商首先应考虑规范短信业务,重点监管群发短信业务。政府应禁止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布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