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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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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持预披露值得推广
    2007年08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皮海洲

      

      最近,南玻A发布公告,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国际计划减持南玻A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一事作出信息披露。根据该公告,深圳国际将集中所有资源专注于发展其主业———物流业及与物流业相关的业务。由于南玻A所经营的业务不属于其主营业务范围,深圳国际董事会建议召开其股东大会,就授权董事会处置其所持南玻A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事项进行审议。若深圳国际董事会获得上述授权,其将视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逐步减持其通过怡万和新通产所持有的南玻A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对控股股东的减持计划进行事先披露,这不仅在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史无前例,而且目前的相关制度上也没有对主板公司提出这样的要求。并且,即便是中小板公司适用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有预披露的规定,但由于中小板公司目前还没有一家作出预披露,并且“行为指引”也只是要求控股股东在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即可,而南玻A的预披露则是早早地将控股股东的减持计划公告天下,这种做法显然更胜过“行为指引”的规定。

      南玻A这种对控股股东减持计划进行事先披露的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首先,此举有利于市场各方面对控股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监督。一家公司的命运往往总是与控股股东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控股股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所以,控股股东的减持股份,对于市场各方来说都是很敏感的事情。提前对控股股东的减持计划进行披露,有利于市场各方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

      其次,对控股股东减持计划进行预披露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一是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使投资者在控股股东减持之前不至于被“蒙在鼓里”。二是有利于让投资者事先做出投资决策,尽可能地回避市场风险。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管理部门有必要把南玻A这种对控股股东减持计划进行预披露的做法用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并在所有的上市公司中推广。当然,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南玻A的做法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由于南玻A的预披露时间提前量较大,所以在控股股东正式实施减持的前两个交易日,宜进行第二次披露。第二,这种预披露制度不能仅仅只限于控股股东的减持计划,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也要作相应的披露。第三,预披露也不仅仅只限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公司高管的增持与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都应该纳入到预披露的范围。

      (博客地址:http://pihaizhou.blog.cnstoc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