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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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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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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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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07年08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董事宋和平,外出未出席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张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俊丽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净利润比去年同期增加30,494,074.96元,主要是由于今年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大股东承诺的豁免债务兑现,增加营业外收入29,382,835.45元,减少财务费用751,784.00元;由于原辅材料及动力费涨价导致导致毛利率下降34.42%。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提出公司存在历史上对外巨额违规担保、累计亏损较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等方面问题。报告期内,通过公司各方的努力,解决了一些困扰企业多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1、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和债务重组相结合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豁免了本公司债务2894万元,虽不带来现金流量,但对改善公司财务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2、公司积极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主要债权方进行协商,争取按国家现行政策化解对外担保风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力求改善企业经营现状和财务状况。2007年7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本公司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

      3、公司经四川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现场审查考评,已获得三级保密资格,目前正在为军工生产许可证的获得做好准备工作。

      4、报告期内,本公司尤其是控股子公司自贡东新电碳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营运资金短缺、包袱沉重等原因,致使生产经营形势严峻。控股子公司成都高科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成都中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处在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其经营状况未得到改善。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02年7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对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借款未还提起诉讼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作为担保方被一并起诉。2003年10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偿还转贷款34,875,715.87美元、转贷费、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上述欠款各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2)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7年7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川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1)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返还转贷款本金33,875,715.87美元,支付尚欠的转贷款利息和转贷费,并对逾期部分的转贷款本金、利息和转贷费,分别计付逾期利息(按照本案两份转贷协议的约定,分别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聚酯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转贷费和逾期利息);2)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03年6月25日,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972万元,贷款期限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5月24日。同日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自贡中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6月25 日至2004年5月24日期间的借款提供2972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此款本息。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下达(2006)川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余额2588.389314万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利息计算从2003年6月25日至2004年6月28日,以借款本金2972万元为基数;2004年6月28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588.389314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段计算一并给付);(2)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2006年10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详见2006年11月3日《上海证券报》)。公司归还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20900000元后,2007年5月15日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剩余本金4686443.13元及全部利息5343660.29元转让给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2007年5月16日,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豁免了本公司该笔债务本金4686443.13元及全部利息5343660.29元。

      3、本公司于2000年11月11日、2000年12月19日、2001年1月4日向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共计1520万元。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所有的在建工程19625平方米为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并进行了公证。2003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以本公司和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执行公证文书。执行中,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自贡市司法局申请撤消"(2000)自证字第3948号"公证书,自贡市司法局作出"自司公申字(2004)01号"决定书,对(2000)自证字第3948号《公证书》予以撤消。

      2004年6月25日,自贡中行将上述三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为此,申请人特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相应义务。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2)要求被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担保财产内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向原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1201万元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纠纷一案,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2)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不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06)川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变更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从借款发生时起算,合同期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3)在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对担保物"东碳大厦"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06年10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详见2006年11月3日《上海证券报》)。2007年5月15日,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本息1199395.17元转让给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2007年5月16日,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豁免了本公司上述债务及利息1199395.17元。

      4、2003年3月31日,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汇东路68号面积为23093.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的借款提供107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2003年4月28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债权人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签订编号为"ZP03040026"的借款合同,借款1070万元,约定还款期为2004年4月27日。还款期限届满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6月25日,原债权人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因催收未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偿还此款的本息。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2006年10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详见2006年11月3日《上海证券报》)。2007年5月15日,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利息2236888.50元转让给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仍持有本公司债权本金10614509.41元)。2007年5月16日,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豁免了本公司上述利息2236888.50元。

      5、2006年11月16日,本公司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00万元一案(详见2006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报》)现已由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下达(2007)贡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款200万元;(2)、驳回原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经向贡井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月至10月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借款512万元,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担保。至2004年2月尚欠借款442万元。2003年12月24日,中国银行自贡分行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本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16日判决如下:1、被告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借款本金442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付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2、被告四川林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对自贡机械密封件厂偿还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贷款442万元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案起诉方已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处在执行过程中。2006年10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了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详见2006年11月3日《上海证券报》)。2007年5月15日,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本金及利息6631510.26元转让给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2007年5月16日,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与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豁免了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2268272.08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仍持有自贡机械密封有限责任公司债权4363238.18元)。

      7、本公司于2002年9月13日向原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72万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了部份借款。2003年9月12日有关方面签订了68万元的"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展期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向法院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8万元,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有关方面自愿达成了(2005)自流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本公司自2005年4月至9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因本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中国工商银行自贡市分行的该项债权已转让给该办事处)于2005年11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根据规定,限本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公司之后与工行达成合解协议,公司已支付本金9万元,尚有59万元未付,现处于被执行程序之中。

      8、本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诉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灯会门票款5,091,130.00元及利息一案,已于2002年12月27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91号、(2002)川民终字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偿付票款2,738,179.32元及资金利息(自2001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贡市邮政局对上述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内容。

      成都中院于2004年7月为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回60万元;2004年11月为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回60万元。

      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四川省邮政邮购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邮政局尚欠自贡东新灯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金153.8179万元及相应利息。

      9、2003年4月1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订借款合同70.00万元(期限一年)。因本公司未履行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自流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同期利息。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0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现处在被被执行过程中。

      10、2003年4月16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签订借款合同90.00万元(期限一年)。因本公司未履行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自流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同期利息。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0月2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现处在被被执行过程中。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6年10月3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与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原自贡机械密封件厂)签订的5份、18份授信合同(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原合同内容不变。公司将向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007年5月15日,债权人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与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签订第0612号《债权转让协议》,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已将所拥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余额26,671,727.92元、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余额6,631,510.26元转让给了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仍持有本公司债权10,614,509.41元。

      2、根据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公司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分别同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内容主要为: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豁免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债务26,671,727.92元、自贡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债务2,268,272.08元。现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仍持有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债权4,363,238.18元。

      3、2007年2月9日,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刊登在2007年2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采取资本公积定向转增和债务重组相结合的方式。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公司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的8股对价股份,全体流通股股东共获得26,572,826股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风企业")将获得公司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的10,631,729股股份;同时,香凤企业承担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2894万元,并予以豁免。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股份登记日:2007年1月18日;

      股份变更登记日:2007年5月23日;

      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7年5月25日。

      4、2007年5月17日,公司接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208.2299万股股权分别出质给四川美德医药有限公司(150万股)、四川宜宾市林凤商贸有限公司(100万股)、上海沪红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58.2299万股)。上述股权质押登记日为2007年5月14日。

      5、2007年6月8日,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原股东成都林凤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上海沪红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5%)、宜宾林凤商贸有限公司(30%)、深圳视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0%)。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黄彬变更为李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营业范围变更为:商务服务业;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生产及其技术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

      6、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更名事项(详见2007年6月19日及2007年7月17日《上海证券报》)已经完成。经成都市都江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都东碳高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忠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金:2540万元;工商注册号:5101811801621; 法定代表人:张文;营业范围:房地产开发;制造、销售碳石墨新材料及制品、物资贸易;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产业项目投资(不含金融、期货、证券);旅游产品开发;经营本企业科研所需原辅材料;开展本企业的进料加工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需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凭许可证、资质证在有效期内经营)。

      7、2007年7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详见2007年7月12日《上海证券报》),驳回原告要求本公司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判决如下:

      (1)、四川省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返还转贷款本金33,875,715.87美元,支付尚欠的转贷款利息和转贷费,并对逾期部分的转贷款本金、利息和转贷费,分别计付逾期利息(按照本案两份转贷协议的约定,分别从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聚酯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转贷费和逾期利息);

      (2)、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瑰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俊丽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