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接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海中金”)通知:青海中金股东北京华夏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伟先生、田大鹏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华夏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青海中金70%股权转让给张伟先生,北京华夏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青海中金30%股权转让给田大鹏先生,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80,000,000.00元。
日前青海中金已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青海中金注册资本18,590万元。张伟先生持有青海中金13,01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田大鹏先生持有青海中金5,57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
青海中金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92,063,2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8%。本次青海中金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张伟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8月21日
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四维控股
股票代码:600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张 伟
身份证号:422801600327061
住 址:湖北省恩施市沿江路49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0楼
邮 编:518031
联系电话:1353xxxx450
信息披露义务人:田大鹏
身份证号:422828198807055237
住 址:湖北省鹤峰县下坪乡下坪村六组6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0楼
邮 编:518031
联系电话:1581xxxx180
签署日期: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别提示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张 伟
身份证号:422801600327061
住 址:湖北省恩施市沿江路49号
国籍: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0楼
邮 编:518031
联系电话:1353xxxx450
张伟先生的履历:1960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经济师职称,1977年9月参加工作,曾经在农村插队一年,1980年9月至1984年9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恩施州分行工作;1984年10月至2001年10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州分行工作;2001年11月至2003年12月在孟加拉国思达奇公司工作;2004年1月起在深圳创业至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田大鹏
身份证号:422828198807055237
住 址:湖北省鹤峰县下坪乡下坪村六组6号
国籍: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0号东风大厦10楼
邮 编:518031
联系电话:1581xxxx18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及股权结构图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5年之内没有受到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最近3年内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授权
本次权益变动的受让方为自然人股东,不涉及任何权益变动的授权。
二、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自然人股东张伟将成为四维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受让方股东对青海中金及四维控股发展前景看好,希望通过收购实现个人财富增值的最大化。
第三节 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人未持有或控制四维控股股份。
二、有关本次股权转让情况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间:2007年7月6日。
2、股权转让事由:四维控股原控股股东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青海中金股东为北京华夏创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创富”)、北京华夏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新时代”),其中:华夏创富占70%股权,华夏新时代占30%股权。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与张伟、田大鹏签订《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由华夏创富将其持有青海中金70%股权转让给张伟,华夏新时代将其持有的青海中金30%股权转让给田大鹏。自然人股东张伟收购青海中金的同时取得了青海中金所持有的四维控股92,063,241股限售流通股(占四维控股总股本的24.38%),从而成为四维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3、股权转让借款、关联交易、担保、债务等责任
如果经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及自然人股东共同选任的独立第三方的审计或查验,发现青海中金或青海中金的某股东通过借款、关联交易或担保等方式借用,占用四维控股的资金或财产的情形,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应承担全部责任,将占资金或财产用归还四维控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届时受让方股东有权从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相应的金额归还给上市公司,所扣款项为受让方股东已向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支付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款,但四维控股正常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资产损益除外。
4、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的承诺和保证
(1)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对青海中金100%的股权享有完整所有权。
(2)青海中金对其持有的四维控股 24.38%的股权有完整的所有权,除分别于2006年9月20日和2007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质押的5500万股外(对此自然人股东已知悉并认可),该四维控股24.38%的股权不再附带任何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拍卖或其他形式的第三者权益、主张或对转让或对转让之股权所有权限制,或其他可能导致前述事件发生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若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四维控股股权遭到第三方的司法冻结或查封,视为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违约,自然人股东有权单独方面终止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及转让的青海中金股权,不附带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发式的第三者权益、主张或对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拟转让之股权所有权限制,或其他可能导致前述事件发生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有完全、充分的权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
(4)四维控股的信息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披露,四维控股经营没有任何未向自然人股东披露由青海中金占用引起的负债、或有负债、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的负债。
(5)四维控股并不存在未向自然人股东披露之任何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资本投资安排。
(6)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至自然人股东成为青海中金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人控制四维控股期间,未经与自然人股东事先沟通和同意,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青海中金或四维控股不得自行处置四维控股的重大资产,亦不得做出有损四维控股重大利益的决定和行为。
(7)四维控股并无未向自然人股东披露之任何有关或影响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第三者权益,或其他可能导致前述事件发生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8)四维控股并无未向自然人股东披露之外,收到任何债权人的书面通知,将强制性地处置青海中金和四维控股的任何资产。
(9)青海中金除评估报告中已披露的负债外,没有任何其它的负债。也没有或有负债和重大法律纠纷。
5、自然人股东的履行和承诺
(1)按《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2)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四维控股已公开披露或者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披露的信息及四维控股的现有资产经营情况,自然人股东予以认可。
(3)对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已向自然人股东提供的青海中金其他资产、权益、债权债务予以认可。
(4)按《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对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获知的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商业秘密予以保守。
三、持股变动情况
四维控股本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涉及青海中金持有四维控股的股份变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自然人股东通过青海中金间接持有四维控股限售条件流通股92,063,241股,占四维控股总股本的24.38%,本报告披露前后持股种类、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动。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支付资金总额
本次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壹亿捌仟万元(180,000,000.00元)。
二、资金来源
此次收购四维控股股权的资金为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无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三、上述资金的支付或交付方式
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章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玖仟万元(90,000,000.00元),剩余款项在完成股权过户后付清。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由华夏创富、华夏新时代和自然人股东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起十二个月内无增持四维控股股份计划,亦无减持四维控股股份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十二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计划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将视四维控股的发展表情况择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四维控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计划。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自然人股东与四维控股其他股东之间没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五、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四维控股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六、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四维控股《公司章程》进行修改计划。
七、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就四维控股其他股份、资产、负债或者业务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安排。
八、截至权益报告书签署日,自然人股东无对四维控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及安排,包括对四维控股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对四维控股分红政策的修改等。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除四维控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外,对上市公司无任何影响。
第七节 与四维控股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自然人股东与四维控股及其关联方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四维控股及其子公司之间没有任何重大交易。
二、对四维控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没有对四维控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四维控股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四瓷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对四维控股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对四维控股分红政策的修改等。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办公室、四维控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名单、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5年未受到行事、行政处罚和未涉及重大诉讼的说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士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6、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张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田大鹏
2007年8月20日
附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 张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田大鹏
日期:20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