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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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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2007年08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ST得亨             编号:临2007-027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判决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判决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以下简称“辽源工行”)诉本公司及被告吉林省辽源亚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药业”)、被告辽源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做出判决, 判令本公司对被告亚东药业给付辽源工行借款4,275万元中的2,00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亚东药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源工行借款4,275万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7月3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受理公告”。

      三、判决情况

      经省高院开庭审理,于2007年8月9日做出判决:

      判令被告亚东药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源工行借款4,275万元,本公司对被告亚东药业给付辽源工行4,275万元中的2,000万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向被告亚东药业追偿。

      案件受理费194,550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0元由本公司及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2006年度报告中对亚东药业的上述担保2,000万元,做为或有事项披露。

      根据目前亚东药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及亚东药业为本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并考虑本公司实际履行该连带担保责任的能力,董事会做出判断:如本次判决事项被省高院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将可能对本公司造成超过担保标的额30%的损失,从而对本公司第三季度及其后报告期利润产生相应的影响。对此,公司董事会将依法积极采取有力的措施向亚东药业进行追索,必要时诉诸法律予以解决,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特此公告。

      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