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独立董事谢康,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表决,委托独立董事张民智先生代为表决。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张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福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金卓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自2005年起公司集中有限的资源做好毛利率相对较高的CTI核心业务,电信增值业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也开始由单点建设向网络化方向发展,各省市的增值业务平台广泛联网、资源共享成必然之势,在这种电信增值业务平台扩容升级的市场大背景下,由于公司增值业务系统平台与业务相分离的特性,以及公司在增值业务平台上形成的二次开发工具,使得公司对各地原有系统新业务的构建升级项目的承建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结合公司的产品战略转型,公司向电信客户的增值系统扩容升级市场大力拓展,由于系统扩容升级项目相对硬件比例较低,整体毛利水平较以前年度明显提高。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上年度公司审计报告保留意见中涉及的兴业银行1600万元贷款事项,公司于2007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0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公司归还1600万贷款及相应利息。该项借款究其事实虽并非本公司真实借款,且案情复杂,但从稳健性原则出发,公司将截止2007年6月30日的涉案款项16,000,000.00元及由此计算的利息3,245,760.00元,共计19,245,760.00元作为预计损失及预计负债入帐,公司已于2006年根据上述情况预计损失18,483,220.00元,本期相应调增预计损失和预计负债762,540.00元。
其余涉及事项暂无最新进展。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重大诉讼
1)、中行1亿元存单划扣纠纷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的一亿元短期贷款合同无效、上述贷款涉及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一亿元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同时请求判定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返还一亿元存款及占有期间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于2006年1月11日开庭,因涉及印章鉴定等问题,目前尚未判决,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中信银行6000万存单划扣纠纷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与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公司签订的6000万元贷款合同无效,上述贷款涉及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的600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合同无效,并归还划扣的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6000万元定期存单及相关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法院要求公司先进行贷款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此案已重新对案件进行确认之诉的起诉,2006年6月5日开庭,因涉及印章、签名鉴定等问题,目前尚未判决,等待判决结果。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建中路51-53号房产确权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房产确权诉讼,要求确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建中路51-53号的房产产权为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法院认为该房产因涉及诉讼已被查封,可以对查封提出异议,由法院按照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因此裁定驳回确权诉讼。公司对此裁定已提起上诉。法院已对该房产提起过拍卖,公司对拍卖执行已提出异议,法院尚未裁决,目前该房产尚未拍卖,暂不影响使用。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4)、海天长信2000万元贷款担保纠纷案
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的关联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州市海天长信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02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27日开庭,本公司依法应诉,2005年12月一审判决,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06年8月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司担保无效,但因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因此判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2月14日、2006年8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5)、金中华2000万元贷款担保纠纷案
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的下属公司)与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签订2000万元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兴业银行起诉要求广东金中华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071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10月27日开庭,2006年8月一审判决,法院判定我公司担保无效,对被担保人无法清偿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提出上诉,2007年1月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9月14日、2006年8月10日、2007年1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6)、新太新公司950万元贷款担保纠纷案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对控股股东)向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950万元,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95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11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涉及本公司名义的担保合同无效,本公司对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无法偿还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1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7)、新太新公司3000万元借款担保纠纷案
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担保,广州金悦塑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70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21日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涉及本公司名义的担保合同无效,对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承担赔偿责任,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3月22日、2005年6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8)、新太新公司1700万元借款担保纠纷案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订购手机合同未能履行,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诉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偿还预付款1700万,未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原董事长越权以本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本案于2005年4月28日开庭,2006年3月一审判决,判定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此提起上诉。2006年7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手机订购合同无效,我公司担保合同无效,因公司负有过错责任,公司对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款项的1/3承担赔偿责任,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17日、2006年7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9)、本公司子公司中行5998万元贷款逾期案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签订7000万元贷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提供担保,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5998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6月16日开庭,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曾提起上诉,并于2006年4月24日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2006年9月法院从本公司冻结帐户中划扣20.1万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5月10日、2006年6月3日、2006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0)、本公司子公司工行1800万元贷款逾期案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1800万元贷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担保,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1804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8月15日开庭,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本公司对承担无法偿还借款部分1/2的赔偿责任,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8日、2006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1)、本公司子公司交行2500万元贷款逾期案
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与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订合计2500万元贷款协议,涉及本公司名义担保,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要求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2500万元,同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05年9月8日开庭,一审判决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提起上诉,2006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2006年9月法院从本公司冻结帐户中划扣1269.95万元,剩余部分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5年7月29日、2006年6月3日2006年9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2)、本公司交行3500万元贷款逾期案
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签订合计3500万元贷款协议,交通银行广州黄埔支行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3500万元。本案于2006年5月15日开庭,一审判决公司立即偿还相应贷款及利息,相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之一广东国讯电信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已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中。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3月23日、2006年1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3)、原董事长私自假冒我公司名义贷款1600万元案
公司原董事长邓龙龙以私刻的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在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以本公司名义私开银行帐户,贷款1600万元,该项贷款并未划入本公司的公示帐户,其中15,995,000元于次日转入了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所属的广东讯特通信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公司认为,公司并未与兴业银行发生1,600万元借款法律关系,该案涉嫌贷款诈骗,2005年3月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同时公司对以上贷款涉及的借款合同、董事会决议等公证文件进行了撤销公证的起诉,并且已经获得相关公证书撤销的行政判决,故公司对此项贷款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2005年底兴业银行环市东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公司归还16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2006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要求我公司归还16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的一审判决,鉴于上面阐述的理由,公司对此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尚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1月20日、2006年11月25、2007年8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4)、本公司招行397万元贷款逾期案
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园支行(以下简称深招行东园支行)签订397万元贷款协议,深招行东园支行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逾期未还的397万元。2006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司立即归还397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已生效,暂未执行。该重大诉讼事项已于2006年9月30日、2006年12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15)、北京国创科技应收货款案
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货款9,912,000.00元,为此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1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合同款9,912,000.00元及违约金1,998,000.00元;北京国创科技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7年7月二审判定国创科技公司给付我公司初验款668.4万元;我公司给付国创科技公司违约金199.8万元。目前案件尚未执行。以上事项已于2006年11月25日、2007年7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16)工行1800万存单划扣纠纷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1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涉及公司名义为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公司大股东全资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借款权利质押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返还其扣划的人民币1809.78万元存单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广州市新太科技发展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已受理,目前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上事项已于2006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17)工行5400万存单划扣纠纷案
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12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涉及公司名义为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大股东)提供的《人民币借款权利质押合同》无效、请求法院判令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返还其扣划的人民币5425.68万元存单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广州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已受理,目前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上事项已于2006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1)、公司因涉及诉讼,被法院冻结部分帐号。
2)、因以上第9项诉讼,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公司子公司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投资金额255万元为限;广州捷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投资金额270万元为限;广州新太数据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投资金额255万元为限。
3)、因以上第4、5项诉讼,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查封期限从2005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20日。
4)、因以上第11项诉讼,交通银行黄埔支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95.112%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9511.2万元;查封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6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183万元;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捷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70万元;轮候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太数据技术有限公司51%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255万元;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广州新时讯宽带技术有限公司7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700万元;查封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新太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按帐面注册资本计算,价值350万元。以上查封期限2006年7月4日至2007年7月4日。
5)、因以上第13项诉讼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广州新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查封期限2006年1月12日至2007年1月11日。
6)、经在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查阅,公司建工路4号大楼因以上9、11项诉讼被查封,查封期限分别为2005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2007年6月26日至2008年6月25日。
7)、以上房产、股权查封,暂不影响相关公司的日常运营。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福久 会计机构负责人:许金卓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