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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蕾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今年全保会上关于“清查国有保险公司高薪现象”的一番表态,如今正式得到印证。一场保险高管薪酬监管风暴正在掀起,国字号保险公司高管薪酬将受限。
消息灵通人士昨日向本报记者透露,五大国有保险公司日前均收到保监会发出的一份关于印发《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同时附上了相关暂行办法。国字号保险公司高管的薪酬构成、支付领取以及管理监督等相关制度由此清晰可见。
从本报记者手中掌握的这份暂行办法来看,涉及到这场薪酬监管风暴中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上述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部设在香港的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
绩效薪金系数设2.5上限
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福利和股权激励四部分组成。基本薪金虽是负责人薪酬中的固定部分,但并非完全统一,而是根据各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这份暂行办法规定,国字号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薪金与公司其他负责人的基本薪金应保持“合理差距”,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也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而且这些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薪金须逐年核定。“保监会此举意在增加高管薪金的透明性。”一家保险公司财务部人士这样认为。
绩效薪金则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支付系数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金为绩效薪金基数与当年度支付系数的乘积。很明显,支付系数将是影响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多少的重要因素。而决定支付系数大小的,则是负责人完成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的程度。
值得一提的是,对绩效薪金的支付系数,暂行办法还设置了2.5的上限。负责人完成年度经营业绩指标的,绩效薪金的支付系数为2;超额完成指标的,支付系数可酌情增加,但不得高于2.5;未完成指标的,支付系数酌情扣减。
对于福利标准,暂行办法也进行了规定。负责人享有的福利为法定福利、补充福利,法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充福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国有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增加主要负责人的其他福利项目。
股权激励另行规定
由于五家国有保险公司中涉及到两家上市公司———中国人寿和人保财险,因此,业界对暂行办法中如何规定高管薪酬中的股权激励部分,格外关注。
对于上述内容,暂行办法只提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一位接近保监会的相关人士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框架,保监会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细则,明确相应的薪酬标准,以及薪酬中的股权激励部分。至于细则出台的具体时间表,上述人士表示,目前尚无时间表,细则还在研究过程中。
无论是绩效薪金还是股权激励,我们看到的迹象是,国字号保险公司高管的薪酬将越发透明。记者发现,根据规定,公司被要求对负责人的薪酬设置明细账目,并单独核算。负责人在其他单位的兼职所得(包括各种补贴、股权、红利等)应上缴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被要求在员工代表大会上公布,年度薪酬执行结果也应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接受监督。同时,在每年财务决算完成后,负责人应向保监会申报上一年度个人的全部货币性收入。对发生违反薪酬规定弄虚作假等现象,暂行办法表示,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约束+激励”
并重原则
监管部门在整治国有保险公司高管高薪上的坚决性,给市场带来了不小的震撼。一位监管人士在解读这份暂行办法时认为,监管部门的意图不是想单纯地约束这些高管的薪金,而是抱着约束与激励并重原则,进一步加强管理层薪酬的合理性,健全责任追究制。
“保险公司管理水平比较低,经营成本尤其是部分高管薪酬却在不断攀升。”吴定富在公开场合曾多次抨击高管薪酬过高的畸形现象,在他看来,部分保险高管薪酬往往不能跟其业绩和贡献成正比。
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从暂行办法的内容来看,今后国字号保险公司高管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将呈现“封顶”倾向。不过,保监会相关人士对此表示,国有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薪酬还是要跟市场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并非完全加以限制。事实上,这也是约束与激励并重原则的核心内容———“干得好,工资拿得高;干不好,工资拿得少”。(黄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