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的议案;
2、本次会议没有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公司本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次大会的召开公告于2007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香港文汇报》上刊登。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股份215,806,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6%,其中内资股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2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64%,外资股股东及代表10人,代表公司股份15,806,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与会的内资股股东代表以200,000,000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以15,806,503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做出了表决,总表决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及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2007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2007年继续聘用北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的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律师见证情况
由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王晓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