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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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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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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007年08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龙债券基金”或“本基金”)为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的子基金之一,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基金代码:02000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表决票收取的截止时间: 2007年9月29日下午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修改《基金合同》中“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相关投资条款的议案:

      议案一、关于《基金合同》中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中第一款第(八)项“新股申购策略”和第(九)项“业绩比较基准”的修改。

      议案二、关于《基金合同》中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中第一款第(十)项“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修改。

      议案三、关于《基金合同》中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中第一款第(二)项“投资范围”的修改。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会议出席对象

      本次国泰金龙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07年9月25日,权益登记日当天15:00后在本公司登记在册的国泰金龙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出席或委托合格的代理人出席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加投票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议案通讯表决的计票及议案生效的说明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规定,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50%(含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2、通讯表决的计票及议案生效

      (1)本次通讯表决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委派的代表在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表决票收取的截止时间前送达,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不同,则按如下规则处理:

      ①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②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4)决议条件

      议案必须获得参加大会的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五、通讯表决的具体规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将填妥后的通讯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于2007年9月29日17:00前(以本公司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至如下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3楼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邮编:200001

      (邮寄信封上请注明“大会表决”)

      送达时间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逾时送达的,表决票即为无效,不视为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机构投资者需在表决票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请参见附件)以及委托人按照上述第2、第3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为机构的,均应提供该机构加盖公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事宜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系地址: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3楼

      邮政编码:200001

      2、大会联系电话:021-23060288;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

      3、大会联系传真:021-23060372

      4、大会联系人:莫京樑

      5、公证机关:上海市公证处

      联系人:钱丽莉、章彧甲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6、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田卫红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七、重要提示

      1、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查询,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8 月 24日

      附件: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附件:表决票格式

      附件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

      议案:关于修改《基金合同》中“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相关投资条款。

      议案一、关于《基金合同》中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中第一款第(八)项“新股申购策略”和第(九)项“业绩比较基准”的修改。

      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八)新股申购策略

      “从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新股发行仍然会保持一定的数量与规模,在目前的政策条件下,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固定收益。通过对过往新股发行上市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新股上市首日卖出,可获得股票市场无风险的固定收益”。

      “本基金作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获得目前股票市场存在的固定收益,将在充分研究新发股票基本面的前提下,参与新股的网上申购,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投资者战略申购,网上中签所得新股在上市首日全部卖出”。

      (九)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新股网上申购并在上市首日卖出仅作为提高基金额外收益的一种手段,因此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为: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

      拟修改为:

      (八)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及可转债转股持有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择机参与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因申购所持有的股票资产自可上市交易之日起在180个自然日内卖出。因可转债转股所持有的股票资产自可上市交易之日起在180个自然日内卖出。

      (九)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

      修改理由如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新股的发行为基金提供了很好的价值投资机会,从近年来新股在上市后几个月内的表现来看,其股价较上市首日的最高价格都有更高的走势。另外,可转债在转股后股价也有很好的市场表现。对原《基金合同》中的上述条款修改后,可使国泰金龙债券基金获得更多的新股和可转债转股的投资机会。本条款的修改,对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产品特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议案二、关于《基金合同》中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中第一款第(十)项“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的修改。

      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十)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总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70%;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资产净值的20%;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暂时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拟修改为:

      (十)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总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暂时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理由如下:

      1)鉴于当前固定收益类债券的种类较多,原《基金合同》条款中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显然无法涵盖目前全部种类的债券;

      2)《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债券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规定为最低80%,故原《基金合同》中的债券投资比例也做相应调整;

      3)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不要求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另外,新股申购资金不超过资产净值的20%的约束也过于狭窄;

      4)“在正常市场情况下”的描述不妥当;

      5)在超过比例限制情况下,规定必须在三个交易日进行调整,对基金管理人来说实现起来较为困难。

      上述条款的修改,对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产品特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议案三、关于《基金合同》中第十六条“基金的投资”中第一款第(二)项“投资范围”的修改。

      原《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一级市场股票。债券品种主要指国债、金融债、平均AA级以上的企业债、可转换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级市场股票指网上申购的新股”。

      拟修改为: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基金,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和可分离转债等新的固定收益产品)和参与拟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及可转债转股后所持有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修改理由如下:

      根据前述理由,原《基金合同》中的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做相应调整。另外,修改后的条款对新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可投资性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说明。本条款的修改,对国泰金龙债券基金的产品特性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代理期限自2007年     月    日 至 2007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签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

      受托人:             (签章)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机构):            (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

      委托日期:二〇〇七年[ ]月[ ]日

      注:本页中签字栏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附件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注:

      请在表格中打“√”表示您的意见(以其他符号、字样表示意见将视为无效的选票),对该项提案选择一个意见,多选无效,对于提案未予以选择将视为对于该项议案的弃权。

      授权委托书格式和本表格可从2007年8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剪取或复印,也可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tfund.com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