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董事长白礼西,因故出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白礼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万荣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忠喜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15,429.81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变化金额较大,主要原因是2006年公司子公司四川太极制药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金额较大所致。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本报告期公司无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94,810.65万元,余额0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为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担保事宜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12月2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发出的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初字第22号),判决如下:
(1)朝华集团向公司支付3.0367亿元(其中3572万元由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担从公司及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2)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公司有权对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以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重庆朝华晶化石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有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价值清偿不足时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5)重庆市涪陵建筑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值不足3.0372亿元时在3.0372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朝华集团的债务在四川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其占西昌锌业有限责任公司43.98%的股权拍卖、变卖后的清偿价值不足2.5亿元时在2.5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朝华集团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偿付,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610元,诉讼保全费1519120元,以上共计3047730元,由朝华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对方已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于2006年5月15日开庭,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2、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渝一中民立保字第60号),因公司未履行为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990万元的连带责任义务(公司已多次公告),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于2006年6月5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公司12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
(1)冻结我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涪陵分行营业部26927118091001帐户存款1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红光桥分理处3100013509022101219帐户存款3万元。
(2)冻结我司所持有的“西南药业”(证券代码600666)限售流通股900万股。
(3)冻结我司所持有的重庆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591)发起人国有法人股300万股。
我司在中国银行涪陵分行营业部26927118091001帐户和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红光桥分理处3100013509022101219帐户已解冻。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将持有西南药业1591万股(占总股本的10.69%)国有法人股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1250万元,质押期限从2007年3月30日起。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礼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万荣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忠喜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礼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万荣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忠喜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