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起诉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辽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6年10月11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一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为人民币贰亿元,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7,960万元,代被告支付承兑汇票款人民币及利息1,988万元,万杰高科、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及未在汇票到期前存入足额票款。
5、请求事项:
(1)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 E3041-100-05008);
(2)判令第一被告提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960万元及利息;
(3)判令第一被告提前向原告支付承兑汇票款及利息人民币1,988万元(暂计至2006年9月20日);
(4)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授信额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本公司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7)辽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960万元。
2、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述借款的相应利息,其中应扣除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已交付的利息5,012,668.32元。
3、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况汇票垫款19,818,936.76元。
4、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相应利息。
5、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7,805元,保全费人民币998,315元,合计人民币2,006,120元,由被告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山东万通达纤维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属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由于本次案件产生的受理费、保全费以及将产生的罚息将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