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丁燕敖
“光刻制管理人印章,就花了两个多星期才解决。《破产法》实施到现在3个月了,但我们在银行的管理人账户还没有开成。”昨日,谈起担任《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破产案破产管理人组长的体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与问题高端论坛”上不胜感慨。
管理人究竟是摇号产生好还是竞争产生好,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时该如何处理,职工安置预案如何提供,重整程序的启动是否须设置必要的门槛等等,围绕上述问题,昨日参加上述论坛的专家学者各陈己见。有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已充分关注到上述问题,相关意见正在紧锣密鼓起草中。
职工利益保障仍待明确
如何保护职工的权益是新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其中一些规定仍存在不甚清晰和可能面临无法操作的情形。一是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对此,最高法《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表示,上述要求可能面临操作困难,因为企业破产时,已无条件对职工再进行安置。为此,他认为可考虑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如对职工预案可进行形式审查等。
另外,职工债权人在参加债权人会议时,有无表决权法律未予明确说明。对此,王欣新认为,从权利与义务对应的角度看,职工债权人由于已享有最优先受偿债权,因此以不给其表决权为宜,这样并不会影响其实质性权利。
重整制度仍存五大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则认为新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仍存在五大问题。一是重整制度的目标不明确。中国的重整制度规定的只是再生型重整,但从域外经验来看,则还包括清算型重整;二是重整缺乏门槛,缺乏国外要求进行听证或债权人数量的规定;第三点则是债务人的定义,究竟是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不清晰;四是对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的权利缺乏限制,以至于其权利太大。五是债权人市场缺乏,这对引入战略债权人以保证进行成功的重整不利。
一系列操作难题待解
作为国内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的首例破产案件管理人组长,尹正友则从实践层面提出了一系列操作难题。上述印章和银行账户只是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之一。
“作为管理人,我们在实践当中碰到很多问题,有些在解决,如银行账户的问题,有些还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尹正友表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叶剑荣则认为,还应建立企业危机评估体系,由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同企业有关部门制定企业经营、管理、商誉、财务、资金等多个方面的危机评估制度,当危机经评估到达预警界限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提出破产保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