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黄山分行、徽商银行黄山分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分别仅用于公司年产6000吨无菌包装复合材料项目\设立全资子公司收购河北埃卡包装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项目和河北埃卡永新公司年产5000吨新型高阻隔包装材料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如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财务收益,公司可以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以七日通知存款专用账户的方式对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进行管理。公司承诺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保证七日通知存款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回到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商业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07-043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