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董事廖心明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张志泉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4 公司负责人霍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志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蒋小华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容详见财务报告部分之审计报告),公司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截止2007年6月30日,公司银行贷款业已到期,绝大多数未获得展期,目前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相关银行业已向法院起诉并获胜诉;此外,公司存在大量对外担保,相关债权人亦已起诉并获胜诉,公司很可能承担相关连带保证责任;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仍为巨额负数;被其他公司占用的资金不能如期收回;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房产、土地及股权已被抵押、质押或司法冻结,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一定不确定性。
担保及债务问题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拟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和定向增发解决上述问题。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如下:
1、资产重组方面,公司与原大股东一投集团及其关联方签订了以资抵债协议,一投集团拟以评估值合计为14897.59万元的资产抵偿本公司为其担保产生的预计负债及资金占用。抵债资产过户到本公司名下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即结清。该以资抵债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相关资产过户工作正在进行中。
2、与债权银行的债务重组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与部分银行亦已达成债务和解协议。
3、为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向大股东大通建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定向增发预案,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批。
相关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定向增发如能顺利完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大为增强。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对所涉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1、资产重组方面,公司与原大股东一投集团及其关联方签订了以资抵债协议,一投集团拟以评估值合计为14897.59万元的资产抵偿本公司为其担保产生的预计负债及资金占用。抵债资产过户到本公司名下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即结清。该以资抵债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相关资产过户工作正在进行中。
2、与债权银行的债务重组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与部分银行亦已达成债务和解协议。
3、为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拟向大股东大通建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定向增发预案,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批。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万元,余额1,995万元 。
说明:
1、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其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系因以前年度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而形成资金占用。2007年8月17日,公司200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一投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其评估值合计为14897.59万元的铺面、房产等非现金资产抵偿所欠本公司及子公司(担保)负债及资金占用。抵债房产过户至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下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即一投集团对本公司的资金占用全部清偿完毕。上述抵债资产过户工作正在进行中。
2、天津市地铁捷通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3660万元系现第一大股东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本公司提供的债务重组过桥资金。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2004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以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未履行2003年10月20日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5月16日签发了200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判决如下:(1)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第一百货偿还海南中行借款本金29,608,400元及利息372,010.71元(从2005年4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付);(2)海南中行对该案所涉及抵押的房屋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3)一投集团、本公司对该案所涉及抵押物清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504元及诉讼保权费60,520元由第一百货承担。
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5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09号《执行通知书》,于2005年10月11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09-1号、10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06年7月7日下达(2005)海中法执字第10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涉案抵押物本公司名下的15套房产、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的254744.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名下的13辆汽车。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6月4日、2005年7月26日、2005年10月18日、2006年8月12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2、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借款纠纷案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本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4000万元。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诉被告一本公司、被告二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被告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涉案金额4650万元。
本公司已与建行海南分行签订《减免利息协议》,建行海南分行同意延长贷款期限三年,延长期限内,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季付息。在本公司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分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新发生利息的前提下(最后一期贷款于2010年6月底前清偿完毕),建行海南分行同意减免本公司原贷款欠息合计2372.21万元。如本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本金或未能按季结清新发生利息,建行海南分行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本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利息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加收罚息、复利,同时建行海南分行有权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0号、第48号民事判决书。该协议正在实施过程中。
详情见2005年5月13日、2005年6月4日、2005年7月26日、2005年9月3日、2006年1月20日、2006年2月25日、2007年8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诉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以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违反以本公司为担保的《借款合同》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涉案金额4500万元。
本公司已与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同意以本公司担保贷款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80%折算为3600万元作为债务和解总价,由本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双方的债权债务即了结,互不差欠。本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尚需对方配合办理相关债务和解的司法裁定等手续。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13日、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月7日、2007年7月9日、7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年11月15日,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分别以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海南海风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及情况紧急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本公司已与光大银行海口分行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同意以本公司担保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共计3148.42万元的70%折算为2203.90万元作为债务和解总价,由本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日起,双方的债权债务即了结,互不差欠。本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尚需对方配合办理相关债务和解的司法裁定等手续。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5月13日、2007年7月9日、7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纠纷案
2005年2月4日,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履行2002年9月9日、14日签订的"阳光经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272528.10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对此案判决如下:(1)限被告我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营销奖励佣金560,287.3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合同约定以本金560,287.39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04年4月1日起至法院限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未付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2)驳回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6,373元由两原告负担8,373元,被告负担8,000元。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负担的诉讼费8,373元支付给原告,法院已收取费用不再清退。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2005年3月10日,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一投集团未履行1996年8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9日作出判决:(1)一投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843822.30美元及利息(从2003年4月2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付);(2)本公司对一投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以一投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案件受理费142236元由一投集团负担。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7、交通银行珠海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向交行珠海分行借款人民币8000万元,因无法按期还款,交行珠海分行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1月,根据该院裁定,本公司所持有的湛江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37.5%股权、海南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37.5%股权被公开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欠款。
双方已签订《协议书》,交行珠海分行同意向本公司发放重组贷款人民币3200万元,用于归还前述原贷款本金,该贷款期限为五年,第三年后开始还本,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本公司以第一百货商场商铺(房权证号:海房字第39898号)和海南第一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产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3)第008992号)作为抵押担保。在重组贷款发放后五年内,交行珠海分行不再就本公司所欠原贷款利息事项采取追索行动,并在政策允许且其上级行批准的前提下,对原贷款欠息给予豁免或核销,在此之前,本金清偿之后,利息作无本欠息挂帐处理。该协议正在实施过程中。
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3日、2005年12月10日、2005年12月24日、2006年3月29日、2007年7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8、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诉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欠款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望海酒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1,926,829.00元及该款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的利息。(2)原告对望海酒店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海口市海秀路6号的望海大酒店第一层西边大厅1095.57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海房字第4436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本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15层1196.48平方米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证字第181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望海酒店为本案借款提供的质押权利即第一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望海国际大酒店一楼西侧的房屋租赁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公司在承担本案的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望海酒店追偿。案件受理费1196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32号《执行通知书》及(2006)海中法执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前述贷款抵押物望海酒店和南洋大厦的房产。
详情见2005年9月2日、2005年11月15日、2006年2月25日、2006年4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9、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诉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欠款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截止2005年10月20日的利息3,727,157.80元;2005年10月21日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2)原告对望海商城公司、望海酒店公司、施达公司、南洋大厦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海口市海秀路8号"望海商城"地下2层、地下1层、第5层、屋顶等(房产证号分别为:39890、39888、39909、39880、39912)、海秀路6号的望海国际大酒店第8、10层(房产证号分别为:44386、44388)、滨海大道南洋大厦201、209、204-208、2801、2803-2809、2811、2810房(房产证号分别为:19253、19529、18222、18472、18458、18475)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望海酒店公司、施达公司、南洋大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望海商城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24,47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93号执行通知书,限以上四公司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该院(2005)海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否则由该院强制执行。
详情见2005年9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6月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0、海南当阳贸易有限公司、海口市海外实业发展公司、海南华成礼品有限公司、海南京固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海风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伟泉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欠款纠纷事项,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下达(2005)海仲裁字第106号、107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112号、114号裁决书,裁决上述八家公司向本公司偿还欠款共计312,173,604.58元并承担仲裁费用。海风信息、望海商城及一投集团的欠款已达成以资抵债协议,抵债资产过户事项正在办理,其他欠款事项正在调解中。
详情见2005年11月2日、2007年8月2日、8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1、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1)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第一百货自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83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第一百货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900、39901、39902)、第4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9891、39893)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201510元,由第一百货负担。鉴于该院上述房产因故无法执行,工行海口新华支行也未能按该院要求提供第一百货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该院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院(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十年内,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该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2)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83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南洋公司所抵押的南洋大厦第1、7、27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48060、48037、48055、48058、48035、48040、48071、48033、48038、48061、48059、48036、48072、48070、48034、48039、48073、48032)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51510元,由第一百货、南洋公司负担。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8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上述房产。
(3)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新华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第一百货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850万元;工行海口市新华支行对第一百货所抵押的望海商城第3、4层房屋(房产证编号为39894、39896)及望海大酒店所抵押的望海大酒店第5、6、7、9、12层及东侧副楼第1层(房产证编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案件受理费152510元,由第一百货、望海大酒店负担。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2006)海中法执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人民币30,105,556元范围内的款项或其他等值财产,并轮候查封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海商城第3、4层房产(房产证号为:39894、39896)和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所有的位于望海大酒店第5、6、7、9、12层及东侧副楼第1层房产(房产证号为:44374、44375、44382、44383、44384、44385号)。
详情见2005年11月5日、2006年5月30日、2006年6月3日、2006年6月24日、2006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2、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南航支行诉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第一百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农行海口市南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386,166.97元及利息(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以本金16,386,166.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2)农行海口市南航支行对望海酒店提供抵押的望海国际大酒店一楼房产(产权证号为:海房字第44365、44369、4437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望海酒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百货追偿。案件受理费91,941元,由第一百货、望海酒店共同负担。
详情见2005年12月3日、2005年12月29日、2006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3、海南山外山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知良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青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树昌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南合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丰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和田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伯顿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当阳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欠款纠纷案,和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与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海口市仲裁委员会下达(2005)海仲裁字第134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145号、139号裁决书,裁决上述公司向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偿还欠款共计38,242,329.89元、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仲裁费用。海风信息、望海商城及一投集团的欠款已达成以资抵债协议,抵债资产过户事项正在办理,其他欠款事项正在调解中。
详情见2006年4月19日、2007年8月2日、8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4、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海口公司(下称“中鹭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商业集团”)、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施达公司”)、本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下称“一百商场”)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1992年8月3日至1998年12月23日期间,中鹭公司与商业集团签订在大同路1号土地上分别签订了《合作兴建大同路大厦协议》、《土地使用权受让申请书》等协议,并开始进行合作。1998年10月,本公司及一百商场以承债式兼并的方式兼并商业集团及其下属五家企业,并将本案标的所涉大同路1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指定过户至施达公司名下,办理了产权证。2000年12月30日施达公司以上述房产证为一投集团向海南省工行营业部贷款2000万元担保,2006年11月,中鹭公司以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
详情见2006年12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5、厦门中鹭财务服务联合公司海口公司(下称“中鹭公司”)诉海南省商业集团公司(下称“商业集团”)、本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下称“一百商场”)、海南昌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昌海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1992年12月8日,中鹭公司与商业集团签订《合作兴建“海南商业大厦”合同书》,约定由中鹭公司出资,商业集团出地,合作兴建海南商业大厦。其后中鹭公司向商业集团支付了1200万元拆迁补偿费,商业集团亦对所属的办公楼等进行了搬迁,共同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取得了海南省计划厅下达的双方合建商业大厦的立项批文。其后,中鹭公司未对商业集团所属办公楼等进行拆除和兴建商业大厦。1998年10月8日,本公司与一百商场以承债式兼并了商业集团及其下属五家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之一海南省商业集团实业有发展公司变更为昌海公司,原商业集团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现在昌海公司名下。2000年5月19日,经海南省政府批准,前述公司兼并中的兼并主体由本公司、一百商场变更为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原控股股东)。2005年10月28日中鹭公司以商业集团违约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06年4月3日下达(200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商业集团、本公司、一百商场、昌海公司向中鹭公司退还拆迁补偿费1200万元,并赔偿原告已支付的50万元拆迁费、42000元办证费,违约金1200万元,共计24542000元。本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下达(2006)琼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仍维持原判。
详情见2006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志泉 会计机构负责人:蒋小华
(下转D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