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临时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应诉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诗玛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盛聚帝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盈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2、有关纠纷的起因
关于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上海诗玛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以伪造签名、盖章违法通过的2005年股东会第3次会议决议无效;
(2)判令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盛聚帝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3)判令被告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以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违法办理的原告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无效,并恢复原告在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60万元股权的合法股东权利;
(4)判令被告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盈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5)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收到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后,公司相当重视,当即联系原告湖北侨丰的主要股东,了解本次诉讼相关原因与目的。同时,公司特向大股东柳州市国资委呈报了关于本次诉讼的专题汇报并恳请市国资委行使控股股东的权益,协调各方确保依法处理本次诉讼,争取妥善解决有关纠纷,避免干扰两面针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两面针及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此外,公司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诉,并对本案涉及的事实搜集相关证据。
三、根据当时经办人提供的材料以及两面针为本案聘请的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上海市工商局浦东分局收集的证据表明:湖北侨丰在《民事起诉状》上所说的“事实”绝非事实。
目前,公司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全部诉讼证据,证明湖北侨丰在起诉状上所陈述的不是事实。
本案原定2007年8月7日开庭审理,现因故延期开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确定具体开庭日期,公司将根据本案的审理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26日
证券简称:两面针 证券代码:600249 编号:临2007-029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8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7年 8 月23 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内容同时告知了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经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参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的议案》。
2007年8月23日,中信证券公布了关于增发不超过3.5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公告:本次增发采取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信证券原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7年8月24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11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本次发行价格为74.91元/股。
基于对中信证券投资价值的看好,公司董事会决定参与中信证券的增发,在董事会投资审批权限之内,于8月27日在获得的配售数额内参与配售中信证券350万股,所需资金约为26,218.5万元。
特此公告。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 8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