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王春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武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5 董事会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利用当前人造板市场的大好形势,积极做好了木材原材料的收购工作,保证了20万立方米中、高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及5万立方米刨花板生产线的原材料供应;并通过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稳定生产线技术水平,减少无故停机时间,实现了生产线的满负荷生产,达到了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的效果,提升了生产效益,从而克服了各种原材料涨价和电力供应紧张所造成的困难和矛盾,实现了人造板产品的产销两旺,人造板共实现销售收入2.15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24.35%。在同期公司玻璃深加工、建筑施工和浸渍纸业务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保证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225,829,407.01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76%;实现营业利润18,559,769.56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5.03%;实现净利润31,936,490.23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58%。为公司全年净利润增长50%以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
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1)人造板包括:秸秆人造板、木质中/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强化地板。
(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万元。
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主营业务赢利能力(毛利润)与上年度相比发生变化的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人造板产品毛利润较上年提高4.3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各人造板生产线产能利用率和产品质量得到提高,成本降低;玻璃深加工和浸渍纸的毛利润较上年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主要原因是玻璃深加工产品和浸渍纸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产能利用率降低,固定成本较大。
4、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1)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上年度增长28.3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人造板收入增加,成本降低;
(2)期间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上年度降低38.6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控制了管理费用支出;
(3)营业外收入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上年降低28.2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人造板效益提高,利润总额增大。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万元,余额0万元
6.3.1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5年12月31日,国栋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因非经营性原因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17,863.13万元(含资金占用费374.08万元)。2006年1月1日至3月17日,国栋集团已向公司累计归还现金221.50万元,国栋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下降到17,641.63万元。
经公司与国栋集团协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国栋集团以其拥有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成都市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部分房产抵偿国栋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欠公司债务。以资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分别以有关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15015.23万元,国栋大厦第5层房产和负2层车库评估价值2788.17万元,合计17803.40万元,双方同意,以上资产全部用以清偿国栋集团及其关联方所欠公司债务,其超出国栋集团及其关联方所欠债务部分的评估资产价值161.77万元,作为国栋集团及其关联方2006年1月1日至资产交付日的资金占用费。
但截止2007年4月25日,上述抵债资产都未能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主要原因是:
1、土地使用权:由于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限制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该两宗土地使用权无法直接过户到公司名下;
2、房产:由于该房产在2006年5月初已由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给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为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贷款4100万元提供担保。受该贷款及抵押合同约束,该房产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为了尽快、彻底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4月25日,经公司与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次协商,由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改用现金和公司2006年度分配的红利替换上述抵债资产,该交易事项得到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2007年5月9日,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现金15,000.00万元;2007年6月26日,公司实施了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应分红利2,641.63万元抵偿了所欠公司剩余债务,并另向公司支付了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239.59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起诉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的仲裁案件,国际商会仲裁庭已于2007年3月12-17日在新加坡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仲裁委员会已否决了被告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要求只赔偿公司直接损失的请求并裁定如下:
1、原告(即公司)须在2007年4月30日前根据听证记录重新整理并提出索赔的最后陈述;
2、被告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须在2007年5月21日前对公司的陈述进行答复;
3、公司须在2007年6月21日前向国际商会仲裁庭作出对被告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答复的最终答复;
4、国际商会仲裁庭将于2007年7月内作出最终的裁决。如国际商会仲裁庭认为必要,可在没有双方证人的情况下开庭一天并宣布裁决结果。
(二)2007年7月20日国际商会仲裁庭已就公司起诉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的仲裁事项在香港进行了最后一次开庭,被告芬兰美卓人造板公司律师在庭上作了4小时的应诉答辩,我公司律师当庭进行了充分的反驳。最后国际商会仲裁庭当庭宣布本案至此结束开庭,将择日作出书面裁决。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武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武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武
母公司利润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武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武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07年1-6月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编制单位: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鸣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曾武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武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