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正式实施债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公司”)是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股份”)的控股股东,现持有开滦股份56.15%的股份。
2005年12月30日,开滦集团的国家资本出资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与开滦集团的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河北省分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设立债转股公司。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06年2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06-002。
2007年8月27日,开滦集团公司召开组建新的开滦集团公司股东会。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建行河北省分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新开滦(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9,675,522,804.19元。其中: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以原开滦集团公司资产重组、列入债转股范围内的上述各方协商确认的评估后的净资产6,846,128,732.90元(包括土地价款)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7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对原开滦集团公司的转股债权共计2,559,604,071.29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6.45%;建行河北省分行以对原开滦集团公司的转股债权共计172,450,000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78%;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对原开滦集团公司的转股债权共计97,340,000元作为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1%。
新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本公司的控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河北省政府国资委。
特此公告。
开滦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