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8月28日上午在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南钢宾馆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肖同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股份数724,524,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3,600万股的77.41%。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记名投票表决。
四、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24,524,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24,524,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与南京鑫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签署《招标代理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在审议本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对该议案的表决权。
同意75,434,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与南京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重新签署《进出口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在审议本议案时予以回避并放弃对该议案的表决权。
同意75,434,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