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独立董事彭良波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现场会议,通过电话参会并传真表决;董事徐军先生因有事不能到会,书面委托全新娜董事参会并授权表决。公司其他六位董事亲自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徐品云先生、总经理徐军先生及财务总监朱建华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有关情况说明:
1、2007年4月26日,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集团")、云南红塔集团大理卷烟厂(以下简称"大理卷烟厂")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经红塔集团同意,大理卷烟厂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812,14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5.04%)在股权分置改革承诺12个月禁售期满后转让给金港公司。经三方商定,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时间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禁售期满后,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全部报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价格以2007年4月18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前30日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作为每股转让价格确定转让总价款。转让价款55,388,122.23元将在股权过户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汇入指定账户。至本报告期末,上述股份转让尚未完成过户
根据大理卷烟厂在本公司股改时的承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5%股份的解禁日期为2007年7月26日,其余0.04%股份的解禁日期为2008年7月26日。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股权过户完成之日止,大理卷烟厂与金港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参与保税科技的投票表决。
公司公告临2007-014和相关股东的《权益报告书》、公告等信息披露于2007年4月28日、2007年5月3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报告期内,金港公司通过股票二级市场购买了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708,826股,占总股本0.46%,截至2007年6月30日,该股东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38,691,323股,占总股本24.96%,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37,982,497股,占总股本24.50%,无限售条件股份708,826股,占总股本0.46%。
2、报告期内,股东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7,688,769股,占总股本4.96%,截至2007年6月30日,该股东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8,814,681股,占总股本25.04%,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24,514,681股,占总股本15.81%;无限售条件股份14,300,000股,占总股本9.23%。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5 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无新增投资项目,所列示的投资情况为以前年度延续至今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盛博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鸿国际”)的诉讼案件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应向汇鸿国际支付赔偿款1300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支付570万元,剩余730万元尚未支付。因该协议未履行完毕,故本公司仍需承担为长江国际履行该协议而作出的300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连带担保责任,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亦需履行就此协议为长江国际提供的51 亩土地抵押保证。
相关信息本公司公告临2005-011、临2005-012、临2005-022、临2005-023、临2006-002、临2006-045、《公司2005年度报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登载于2005年6月21日、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5年9月2日、2006年2月28日、2006年3月29日、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7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2007年3月21日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关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中,列表说明了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长润公司”)占用公司资金1000万元的情况,对此长润公司作出说明:“2001年4月,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入张家港保税区长润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用于长润投资公司的工商注册(长润投资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保税科技900万元,外服公司100万元),余1000万元划给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长润投资公司欠保税科技总部1000万元,长江国际公司欠长润投资公司1000万元的三方债权债务关系,长润投资公司并未实际占用该笔资金。”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长江国际、长润投资三方为解决上述往来款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协商于2007年6月15日签订了《关于三方往来转帐的协议》,主要内容为:“经帐面核定,至2007年6月15日止,长润投资欠保税科技1000万元,长江国际欠长润投资1000万元,保税科技欠长江国际28,031,058元。经三方协商,保税科技同意长润投资的所欠款抵付长江国际1000万元的往来,由此形成:长润投资与保税科技结清1000万元,长江国际与长润投资的往来1000万元结清,保税科技欠长江国际的款项为18,031,058元”。并由公司经理层于2007年8月20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帐务处理说明》。董事会于2007年8月26日召开的2007年第五会议追认批准了该事项。相关公告临2007-022与本报告同时披露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因长江国际与盐城市悦华物资公司、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文凯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盐执字第l-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长江国际在该裁定书送达起3日内追回该院查封的502吨邻二甲苯,如在期限内不能追回的,长江国际应在502吨邻二甲苯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长江国际不服裁定,向盐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06年11月30日下达了(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维持该院(2006)盐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
长江国际继续不服(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于2006年12月20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提交《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请求江苏高院依法撤销盐城法院(2006)盐执监第98号《民事裁定》。江苏高院对上述申请复议立案受理后,长江国际委托律师参加了该院2007年3月16日召开的听证会。目前,该案等待最终裁决。若该案败诉,长江国际将承担近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以上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7-007登载于2007年4月10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大理州法院民事(2007)大中民初字第27-1号裁定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各一份,原告云南大理造纸厂(简称:大理纸厂)诉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简称:造纸分公司)、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欠款。原告在提交法院的民事起诉状中诉:“云南大理造纸厂是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有限公司大理造纸分公司租用云南大理造纸厂的土地生产经营,并由云南大理造纸厂提供部分后勤服务工作,为此双方的业务帐目未能及时清结,2001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对双方的往来帐目进行了核对处理,确认了截止2001年10月,被告应付原告包括利息、部分土地租金、房产税和商标使用权转让费共计4,631,313.75元。另在租赁合同期间,被告欠2001年1—12月土地租金1,737,325.50元和2003年1—9月土地租金1,302,994.13元未付。同时,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后勤服务期间,被告尚有共计515,131.86的油料款、材料款、修理费和劳务费未能结付。以上款项经原告主张,被告未能回复。为此,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之诉请。” 原告向大理州中院提出针对本公司50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已经担保;大理中院裁定查封或冻结本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该案于2007年5月18日开庭审理,截至报告期末尚未有结果。
若该案在大理州中院败诉,公司将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该案最终败诉,本公司将承担近7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以上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7-012登载于2007年4月21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因违规操作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涉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汇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案件),公司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将该公司原总经理陈建梁以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巨大损失为由起诉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陈建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260万元。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00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受理。该案于2006年2月13日在苏州中院开庭审理后,至今尚未判决。
以上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5-030登载于2006年1月4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5 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和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3 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4年3月10日,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与张家港保税区中油泰富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泰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长江国际将办公楼北侧的49.252亩土地转让给中油泰富,作价人民币1157.422万元。2004年4月2日,中油泰富支付土地款200万元,2004年5月21日,中油泰富支付250万元,2004年12月29日,中油泰富支付7.422万元上述三次支付共计457.422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中油泰富尚欠长江国际土地转让款700万元,列入合并报表其他应收款。
上述转让事项在2004年经长江国际董事会决议批准,由本公司董事会在2004年10月27日召开的2004年第5次会议追认批准。相关公告临2004-017号披露于2004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报》。
2、2007年3月27日,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收到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土地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苏张土罚告字【2007】第38号):无偿收回长江国际位于张家港保税区码头区南京路北侧(宗地号:3501014)面积为57893.3平方米(折合86.84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7年4月17日,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举行听证会,长江国际委托律师参加听证并提出了行政处罚听证意见,目前暂无结论。该宗土地位于长江国际码头库区后方,根据2001年4月20日长江国际与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土地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苏张保地合字【2001】第3号),长江国际取得该宗土地时的价格为每亩20万元。如果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的行政处罚实施,预计公司损失将超过1736万元。该事项对公司仓储物流主营业务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评估。
相关信息披露的公告临2007-006登载于2007年3月28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品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建华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7年06月30日
编制单位: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品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建华
合并利润表
2007年1-6月
编制单位: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下转D7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