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07年8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01,863,0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8%;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3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1,863,0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8%,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肖文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张俊律师、李海华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为辽宁彰武金山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101,863,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票101,863,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2007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101,863,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事项均经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见2007年8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张俊律师、李海华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股票简称:金山股份 股票代码:600396 编号:临2007-028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