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2006年6月5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支付3股股份的对价股份,共计执行对价安排37,913,221股。其中,第一大股东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汽车工业集团)不直接作出对价安排,由第三、四、五股东,即聊城市昌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双环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依次代为支付。代为支付完毕后,中通汽车工业集团以现金方式偿还上述非流通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代为支付的股份。
2006年6月20日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公司第一大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还做出特别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中通汽车工业集团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中通客车股份,出售价格不低于3.6元/股(约为截至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的150%),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承诺的公司股价作除权除息处理。
2、2007年6月20日,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东承诺的第一年限售期限已到,除中通汽车工业集团尚未完全偿还垫付方代为支付的对价外,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均履行承诺,根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的有关规定,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本公司的5365.9万股股份暂不解除限售。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和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按规定解除了部分股份限售(详见公司2007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截止目前,中通汽车工业集团已取得垫付方聊城市昌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双环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的同意,同意解除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所持本公司的5365.9万股股份限售。
三、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9月3日。
2、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925,247股
3、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明细如下:
单位:股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五、其他说明事项
截至目前,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5,000,000股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六、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中通客车相关股东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条件、数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