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何时需要“澄清”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我想咨询下有关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的问题。当前随着股市的持续“走牛”,外界有关上市公司的各种传闻也多了起来:有资产重组的,有整体上市的,有定向增发的……对于上述传闻,我发现有些上市公司对其进行的澄清公告,而有些上市公司却没有发布澄清公告,而各项传闻的真假可能直接影响到我们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取向。对此,我想知道有关部门是否对上市公司何时需要发布澄清公告作出过相关规定呢?其中又如何规定的呢?
天津 王女士
王女士:
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在公共传播媒介中有下列传闻时,上市公司有义务立即作出澄清:上市公司从未发生,也未在拟议中的事项;上市公司正在拟议中,从未公开披露过的事项。而上市公司在发布澄清公告前,应当事先报证券交易所审查,除报送公告全文外,还应同时报送有关传闻在公共传播媒介中传播的原始证据,并将上述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则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对上市公司澄清公告准予公布、不予公布或暂缓公布的决定。
本报见习记者 徐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