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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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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公告错误 能否索赔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前不久,我看了某上市公司刊登的关于签定10亿元大单合同的公司公告,当日以每股16.10元买进49800股。次日,该公司又刊登更正公告,称合同标的应为1亿元,股价下跌,我49800股全部卖出,造成亏损45000元左右。请问,我可以向该上市公司提出经济索赔吗?

      江苏镇江 任先生

      任先生:

      投资者就上市公司因公告错误而产生的股价下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否提出索赔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起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公告错误,并造成股价下跌,需要了解这种错误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但就目前情况看,此种情形与法律规定的虚假陈述的定义并不相符,退一步讲,即便涉嫌虚假陈述,但因尚未经过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及所属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生效的刑事判决,所以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公民或者法人因违反合同或对他人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证券法》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为投资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理论上说,投资者有权依照《民法通则》、《证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但行使诉权并不等于能够胜诉,两者之间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

      公告错误与经济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当事人除了实施一定的行为外还要存在过错,并且在其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除非是刊印错误,否则,上市公司公告存在过错是十分清楚的,但其过错与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提供充分的依据并进行举证。而举证是否充分则是整个诉讼环节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公司股价下跌究竟是因为公告错误后进行更正引起的还是股价随市场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要分析其因果关系并且讲清其中的缘由同时予以举证,作为投资者来讲具有一定的难度。

      投资者提起诉讼存在较大的风险

      在因虚假陈述所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及所属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法院对上市公司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既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也是认定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无须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过错行为另行调查举证,同时,只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时间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时间点相符合,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后获得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本案投资者若提出经济损失系上市公司公告错误而导致的结果,在举证上可能比较困难,如无法举证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而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的结果,投资者提起诉讼存在较大的风险。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利只是手段,获得胜诉才是最终目的,因此,起诉应当非常慎重。

      (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