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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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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万元缘何打了“水漂”
    2007年09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李鸿光

      

      为获得工程业务,生意人季某将10万元钱款汇入“关系人”账户,谁知业务没有谈成,其当初“借”出的10万元也因季某在法庭诉讼时举证不力而打了“水漂”。

      季某称,其在2005年7月结识了被告人杨某的母亲,后者称可以帮他介绍消防工程业务,并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钱。为了承接这笔业务,季某只得根据杨某母亲的要求,将10万元钱款汇入杨某的银行账户,但当时双方都没有留下任何借据凭证。可直到2006年9月,杨某母亲先前许诺的工程业务依然没有着落,“两手空空”的季某随即向杨某和杨某母亲索讨这笔10万元钱款,却遭到了拒绝。迫于无奈,季某只得以当初的银行进账单为凭证将杨某及其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归还这部分钱款。

      被告人杨某则在法庭上否认与季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声称季某在诉称中表示是自己母亲提出借款,但却在诉讼中状告了自己。其还表示,如有这10万元的借款,为什么季某没有提供出借条等证据来证明呢?其称季某所谓的10万元借款是虚构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而至于季某递交的银行进账单,这只能说明季某向其账户内支付过10万元,但不能证明该笔钱款的性质,更不能说明这10万元就是借款。

      对此,法院则认为,季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仅能证明其在2005年8月3日曾向杨某的银行账户汇入了10万元,却不能证明该笔钱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也不能因此就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遂法院一审判决对季某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

      这笔10万元钱款之争事实是很清楚的,即季某曾向杨某的银行账户汇入过10万元。但问题是这笔10万元巨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呢?从本案诉讼角度讲,季某提出的是借贷纠纷:要求对方杨某返还先前的10万元,并且该10万元钱款曾经汇入杨某的银行账户也是事实,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季某应向法院提供借款的凭证,而当初双方根本就没有留下半点文字记载,因此无法举证的季某最终被法院判决败诉。倘若换个角度思考,季某以不当得利而不是借贷关系来起诉杨某,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该由杨某来举证说明:其为何就该收取季某汇入他银行账户中的10万元?而若举证不力就要承担返还10万元的责任。由此可见,人们虽然都知道有纠纷要找法院,却不知打官司诉讼中其实还有许多的“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