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1日上午9时整在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持有和代表股份80,207,493股,占公司总股本187,481,250股的42.7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伟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和王清华律师列席并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利用募集资金对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一个项目“1000辆铝合金粉粒物料散装运输车制造项目”,因市场情况变化,一直未予实施。公司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6,735.96万元人民币全部变更为对天津星马汽车有限公司的增资。
具体内容详见2007年8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0,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公司增选金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简历详见2007年8月17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暨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0,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增选王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07年8月17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暨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0,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向四家商业银行提供专用汽车按揭贷款回购担保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营销体系的建设,开辟、拓展新的按揭销售渠道,促进公司产品的销售,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南昌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签订了本公司专用汽车产品的销售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根据有关协议,上述四家商业银行在不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符合贷款条件、购买本公司专用车辆的客户发放车价的最高七成、期限最长为两年的按揭贷款,总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本公司提供见物回购担保。
为控制担保风险,本公司和银行须对客户的实力、信誉和偿还贷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客户所购买的本公司专用车辆必须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上述四家商业银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80,207,4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安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业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为了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安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关联业务框架协议》。
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2007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2,5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马鞍山华神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7,614,793股)回避表决。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马鞍山菱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关联业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公司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马鞍山菱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关联业务框架协议》。
上述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2007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2,59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马鞍山华神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7,614,793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和王清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