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一、本公司为四川马边河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边河电业”)向中国银行乐山市分行借款3000万元、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1300万元提供担保,共计承担2170万元的一般保证赔偿责任案,因该两笔借款担保的债权转让给了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公司按照与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签订的《担保债务清偿协议书》约定,向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支付673万元后,乐山市兴业投资公司免除了公司2170万元的担保责任。公司已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马边河电业偿还公司代为偿付的债务673万元诉求。(该事项公司于2007年4月17日、6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
近日,公司与马边河电业在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马边河电业从2007年8月1日到12月30日之前,每个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给本公司,从2008年1月到6月,每个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给本公司,余额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再次协商解决方法;若马边河电业不按此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公司有权恢复执行,并保留加算同期贷款利息的权利。
公司从马边河电业收回的款项将直接增加公司当期收益。有关和解协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公司与马边河电业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诉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都公司)和本公司100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高院判决公司对四川信都公司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事项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四川信都公司本金787.2439万元,尚差本金212.7561万元及全部利息共计600多万元。因查明四川信都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三方友好协商,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 [(2005)遂中执字第28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向遂宁市市中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分三期支付460万元,公司在2007年10月底前付清后,此案终结。华蓥市信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都商城)与公司签订了《代位补偿协议书》,在公司代四川信都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信都商城以在华蓥市开发的“信都商城”商业门市(面积537.52平方米,评估价格为253.22万元),代位补偿给公司。公司针对该事项于2004年计提了100万元预计负债,2005年计提了200万元预计负债。
目前,上述门市的房产权证、土地权证的过户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该事项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备查文件: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遂中执字第28号]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