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9月2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751号新天大厦7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苏斌
6、公司董事长李新萍女士因公务出差,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苏斌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举行。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470,360,8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8人,持有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0,129,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9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1、审议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有关本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刊登于2007年8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上的2007-025号公告。
表决结果:
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转让新天阿拉山口经贸有限公司的议案
有关本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刊登于2007年8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上的2007-025号公告。
表决结果:
此项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投资私藏酒窖项目,参股设立上海古蕾特公司的议案;
有关本项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刊登于2007年8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上的2007-025号公告。
表决结果:
本议案未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赵旭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告。
特此公告!
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七年九月二日
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
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07]第31号
致: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出席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现场会议办法等内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2日上午10:30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751号新天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因公出差,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公司董事苏斌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230,129,873股,占公司总股本470,360,800股的48.93%,均为2007年8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2、审议《关于转让新天阿拉山口经贸有限公司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投资私藏酒窖项目,参股设立上海古蕾特公司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中第2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述第1、2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上述第3项议案未获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被否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旭东
二○○七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