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33,119,802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9月5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本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 向全体流通A 股股东作出对价安排,从而获得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
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 的对价安排为: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流通A 股股东将获得由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无偿派发的认沽权证,派发比例为每10 股流通A 股获得7份百慕大式认沽权证。认沽权证的存续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8个月、行权期间为权证存续期满前5 个交易日、初始行权比例为1:1(即1份认沽权证代表1股中集A股的卖出权利)、初始行权价格为10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时间
2006年4月28日,本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
2006年5月23日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法定承诺事项
(1)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承诺: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12个月内,依有关规定不通过深交所挂牌出售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2)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依有关规定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中集集团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2、特别承诺事项
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承诺根据深交所的有关要求,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之前,取得深交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对认沽权证行权所需要的资金提供的足额履约担保函。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对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了必要的督促指导及核查,公司董事会、中信证券认为,到目前为止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严格履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9月5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流通股数量为133,119,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
3、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原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共计327,402,912股。根据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5%。在分别实施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10股转1股和10股转2股的转增股本方案后,以本公司总股本数2,662,396,051股计算,上述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33,119,802股。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为299,052,041股。
四、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前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注1:全部为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所持有的股份
五、其它事项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持有人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公司也不存在对其的违规担保。
六、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持有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申请上市流通事宜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自获得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COSCO Container Industries Limited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的承诺。中集集团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解除限售核查意见
3、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