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二00七年九月三日上午在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20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二00七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208,817,214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33%;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3,373,170股,约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0.30%;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205,444,044股,约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47.4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文叁先生授权董事郭景彬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批准关于本公司与安徽海螺川崎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签署的《设备供货及设计合同》,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就该合同项下的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变更、修订及豁免的议案的议案。(普通决议)
上述议案的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208,817,214股(其中H股205,444,044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98.38%)。上述议案获赞成票208,817,214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其中H股205,444,044股,占H股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项振华律师、马秀梅律师见证。经审查,该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人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担任,毕马威的工作只限于应本公司要求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本公司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本公司收集并向毕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核数准则》所进行的审计或审阅工作,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