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9,159,587股,其中章卡鹏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三云先生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所持有的4,672,582股将以“高管股份”的形式予以锁定;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87,005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7年9月1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支付4股股份对价,共支付840万股股份给全体流通股股东,从而获得其所持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流通的权力。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年8月9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年9月7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9月1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9,159,587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4.834%、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9.915%和股份总数的8.502%;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说明:1、公司股改时,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同时,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每股人民币8元[当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包括可转换债券转换的股本)、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数量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须作相应的调整]。因公司实施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从2006年6月15日起上述减持价格调整为7.70元;因公司实施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2007年6月21日起上述减持价格调整为6.17元。
2、章卡鹏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三云先生作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出售或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改时做出的“在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管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注*:因公司2005年度实施了每10股派3元人民币的年度分配方案,2006年度实施了每10股派3元人民币并转增2股的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2007年6月21日起上述减持价格调整为6.17元。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慎核查,截止2007年9月3日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我们就伟星集团有限公司、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2、上述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3、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未涉及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4、上述股东出售所持有股票不涉及额外的国资和外资管理程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5、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明确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此外,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伟星股份股票还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报告书第二条第三项的承诺。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不存在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9,159,587股,其中章卡鹏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三云先生作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其持有的4,672,582股股份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高管股份”的形式予以锁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87,005股;
4、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的公司股份如触及其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七、备查文件
1、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公司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