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5日在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4,273,055股,占公司总股本38.42%。会议由董事长杨克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两项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管理层年度薪酬实施办法》(赞成94,273,05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潘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赞成票94,273,05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参会董事和会议记录员签名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5日
附件: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潘平先生简历
潘平先生,男,1962年出生, 1984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1984年至1989年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1989年起调入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0年取得律师资格,1993年获得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共同确认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业资格。1999年被评聘为二级律师(高级),现任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曾被聘选为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淮化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2年5月参加由中国证监会和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并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