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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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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年09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83 证券简称:金地集团 编号:2007-044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7年9月7日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07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金地集团第一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凌克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9人,代表股份514,565,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3251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2人,共持有代表公司284,362,520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8899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07人,代表股份230,202,6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4352%。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代表逐项审议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1、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地旧城改造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2、关于同意子公司参与西安曲江南湖项目挂牌竞买的议案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4、董事会议事规则

      

      5、监事会议事规则

      

      6、关于同意公司下属公司以竞买方式获得沈阳市浑南新区F5土地项目的议案

      

      7、关于选举翁明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符合增发A股条件的说明

      

      9、关于公司本次公募增发A股股票的议案

      9.1、发行股票种类

      

      9.2、每股面值

      

      9.3、发行数量

      

      9.4、发行对象

      

      9.5、发行方式

      

      9.6、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9.7、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9.8、募集资金用途

      

      9.9、决议有效期

      

      9.10、本次公募增发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9.11、增发股票的上市交易所

      

      10、关于本次公募增发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1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2、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募增发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13、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3.1、发行规模

      

      13.2、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3.3、债券期限

      

      13.4、募集资金的用途

      

      13.5、决议的有效期

      

      13.6、发行债券的上市

      

      13.7、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项

      

      五、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靳庆军、宋萍萍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