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2007年3月19日至本公告之日,凡未到本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第三方存管相关手续、签署“客户三方协议”的客户(即:本公司与各存管银行实施第三方存管批量转换成功的客户),应尽快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账户卡以及深圳证券账户卡至开户营业部办理第三方存管相关手续并签署“客户三方协议”。
从2007年9月17日起,本公司将限制证转银金额至每交易日20万元,并将逐步降低该限额至零,直至您根据上述要求完成相关手续。
二、 凡未按本公司以前多次公告要求前往开户营业部办理第三方存管规范账户手续的客户,本公司已于2007年8月25日起停止其资金存取业务,请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上海证券账户卡、深圳证券账户卡以及其它因账户规范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至开户营业部完成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手续。
三、 对于未办理第三方存管相关手续并进行规范的不合格账户(注),本公司将根据监管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1、2007年12月1日起,限制证券买入、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存取;
2、2007年12月1日起,将账户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安排采取“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处理。若客户欲主张已另库存放账户资产或申请启用该账户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由客户本人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分别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或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办理。
四、 本公司禁止员工为客户代办“客户三方协议”签署及第三方存管账户规范相关手续。
五、国泰君安证券将尽力通过各种渠道向客户传达本公告内容,若客户未按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六、监管部门及各相关机构下发的以下通知与本公告内容相关,客户可登陆各相关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10号文,网址:www.csrc.gov.cn);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7]130号文,网址:www.chinaclear.cn);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网址:上海www.sse.com.cn 、深圳www.szse.cn/)。
七、客户如需进一步知悉本公告内容,请向本公司开户营业部咨询:
国泰君安证券各营业部咨询电话详见本公司网站www.gtja.com “第三方存管”-相关资料
国泰君安证券客户服务中心
4008-888-666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注: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不符合上述合格账户条件的账户为不合格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