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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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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版:上证研究院·经济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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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志远在生活书店
    黄勇:洞察《反垄断法》的中国意义
    国际投资者关注在华五大发展机遇
    ■多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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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勇:洞察《反垄断法》的中国意义
    2007年09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人们希望《反垄断法》“毕其功于一役”,解决我国市场经济的诸多问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反垄断法立法专家组成员黄勇教授对此却有着自己独到的看法。

      ⊙刘晓阳

      

      8月30日,在西方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得高票通过。《反垄断法》可谓是一部命运多舛的法律,从起草到审议,历经十三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轨迹;而转型期的政经生态,国资的固若金汤,外资的强势进入,民资的不安现状,垄断行业的分配失控,普通民众的维权希望,各方角力博弈不断上演,都在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中一览无余。这一天反垄断立法专家黄勇在兴奋之余进入了更冷静的思考。

      

      深刻认识反垄断法的“中国”意义

      黄勇从北京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从事经济法、竞争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讲授《经济法》、《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等课程。曾参与《破产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草案或法律的修改工作。2005年2月,黄勇被聘为反垄断法立法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从此开始参加《反垄断法》的制定工作。《反垄断法》出台以后,黄勇教授成为众多媒体采访的对象,立法与普及教育需求陡然上升,黄勇教授也从反垄断法立法的后台走到了台前。

      要说黄勇与反垄断法的不解之缘,还得从他在美国进修说起。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黄勇赴美进修。在那里,他对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产生了浓厚兴趣,当时我们对于诸如像反托拉斯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企业大宪章”这样的字眼极为陌生,但黄勇却敏锐地感觉到反垄断法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法,在中国将会有其重要地位,又是未来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法律。带着这样的信念回到国内,黄勇从此也把自己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反垄断法的研究上。

      作为我国著名法学家沈达明和冯大同先生的弟子,承传大家学者风范,黄勇潜心研究学问,期望走一条自己的研究道路,倡导学术研究的社会实用性。他认为,做学问的人应当把握好学科发展方向和市场所需方向,并要有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用他的话来表述就是,本科阶段能在北京大学学习,带给他严谨的学习习惯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在学校学习和工作期间,他又养成了直面社会的务实态度。两者的结合,促使他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通过参与国家的立法活动,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贡献给社会,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2006年,一篇《反“垄断”是全盘私有化的险恶圈套》在网上传播,这是黄勇第一次看到如此彻底反对《反垄断法》的声音。“太耸人听闻了!”《反垄断法》可以说是各方利益在法律层面的博弈。而且越到起草后期,各方利益博弈越尖锐。这是他作为立法成员第一次感触到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艰难,他认为“这和我们经济体制转变和社会需求有很大关系。”

      从《反垄断法》的主体内容来看,其基本理念和内容结构,与当前先进的国际竞争法律接轨,通过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类主要垄断行为的规制,构建了反垄断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然而,在法律起草过程中,黄勇和其他专家还要更多地考虑中国市场经济的特殊发展阶段。“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是,现阶段中国反垄断法的任务,还是要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中国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还必须创造竞争。法律中规定的垄断协议豁免、行政垄断、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等法律责任问题等都很强烈地说明了这一点。”

      不管社会上对于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出台如何评价,但黄勇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阶段性成果,这是与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也是与社会转型时期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为国家利益尽责是知识分子的义务

      学者的社会责任很大程度表现在对于社会重大事件的参与程度,黄勇一边教书育人,一边积极投身反垄断立法工作,虽然忙碌但很充实。

      正是他的这种“静心”,反垄断法磨砺十几年的他也“着迷”其间十几年。黄勇作为这个领域的权威学者,受聘担任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反垄断立法”专家组成员,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在这个过程中,他与专家们经常因为一个措辞、一个条文的表述反复推敲。但他认为,作为一部酝酿了十余年的重要法律的出台,这种严肃认真的精神是必须的!

      与此同时,黄勇教授在十多年里除参与法律的制定以外,还力主撰写或参与编写《国际竞争法研究———竞争法实施中的国际冲突与国际合作》和《中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典案例评析》等专著,它们都成为我们了解国际反垄断问题的重要文献资料。

      在国内,价格联盟的身影屡见不鲜,比如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电脑软件价格联盟等。在《反垄断法》出台前一个月,方便面事件曝光了。“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成为立法小组和本次人大常委们的讨论焦点。黄勇认为,“方便面行业协会如此堂而皇之地进行价格协调与串通,暴露了他们对竞争理念的无知和法制意识的薄弱。竞争者之间的联合定价,在各个国家都是反垄断法首当其冲的打击对象。此外还有共谋分配产量和数量、划分销售或服务市场等。类似方便面企业这样的价格联盟,除了成为茶余饭后的笑料外,不应当在现实中重演。”

      谈到近来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反垄断法》引起了一些国有垄断型企业的不安,他们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反垄断法要保护规模经济,保持国际竞争力,应该给“国家队”更多的豁免权和宽松的条件。黄勇却觉得这种“豁免”要求很不合理:“就反垄断法而言,反的并不是大企业,更不是反规模经济,而是反对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力,从事排除竞争、限制竞争,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果政府对某些行业采取管制或者部分管制,反垄断法必然在这个行业领域不起作用,或者只起很小的作用,这会严重的限制竞争。企业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市场中的经营主体,即使国家给予它们特殊地位,它们也不能滥用这种地位。在全球化时代,即使它们在国内不受挑战,也会面临来自外部的压力,对它们实行保护并不是最好的模式。

      作为关注研究反垄断问题的专家,黄勇也一直关注沸沸扬扬的外资并购案所引发的很多国人的忧虑:多年苦心栽培的“龙头企业”难道就这样被“狼”叼走、姓“外”了?有人说《反垄断法》通过,主要是对“外资并购”的限制和审查。面对公众的不解和疑惑,黄勇认为,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者来华投资或进行贸易,有的确实已经影响到了中国国内的市场竞争秩序,有的甚至已经有了限制、排斥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出台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贸易、并购等行为,也要遵循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竞争规则。但和以往不同的是,《反垄断法》按照效果原则可以实行域外管辖。这不仅仅涉及到外资并购中国的企业,境外的大型企业并购时,只要对中国市场有影响,达到《反垄断法》审查申报的门槛,就需要向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

      黄勇表示,这体现了国家立法在国家安全方面的考量。但《反垄断法》作为国家竞争政策的体现,不应赋予其太多任务,反垄断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一个学者的建树

      相比已经形成的法律条文,《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更为人们关心。“现在的反垄断立法是比较原则和粗线条的,其操作性还有待改进。未来需要很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黄勇说。

      目前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国企的竞争监管管辖权、反垄断法和其他各种行业监管法的关系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如果让行业监管机构依照行业监管法———比如像电力法、铁路法,还有未来的电信法、邮政法等来监管,几乎等于把反垄断法给肢解了。理想的模式,就是竞争监管部门作为主导,竞争法律和政策要优先于其他的行业政策。但是,目前恐怕不现实。最后可行的模式可能就是,竞争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都可以管。谁优先的问题要讨论,最终是一种协商模式。”

      这种监管规则的不明晰,还反映在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从目前看,还不清楚反垄断委员会之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一个还是多个,再加上数量众多的行业监管机构,关系非常复杂。我个人认为,最好的模式还是统一、独立、专业和权威的,不然会导致权限不清,耗费行政资源,增加企业的负担,令企业无所适从。”

      反垄断法现在最大的问题,无疑是执行力问题,这也是人们从法律起草之日起就担忧和争论的地方。如何把法律条文的规定,在执行机制中做实,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将是黄勇(包括其研究团队)和其他专家所面临的一个长期课题。

      反垄断法将会在执行中接受实践的考验,黄勇教授表示,他会一如既往地率领自己的团队继续为这部重要法律的完善努力工作。作为学者的黄勇似乎看得更远,他认为要保持在学术研究方面领先地位,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梯队及在制度上保证梯队的延续性。同时,学科的发展又是综合性的理论和知识的结合,单靠法学一门学科是远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只有具备了跨学科的管理和知识的结合,才能做出更好的成果。比如,反垄断法就很重视经济学的作用,只有跨学科的融会贯通才能从根本上提升研究成果的质量。

      这是一个学者的心声,也显示了一个中年学者甘为人梯的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