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9月10日,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转来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诉讼状》等。
二、热力公司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热力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借款10,000万元,现余额为7,500万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创投”)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经开财政”)为上述借款出具了担保承诺。2007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热力公司归还该笔贷款本金共7,500万元,利息333.68万元(利息截止2007年6月20日),本息合计7,833.68万元。
2、被告经开创投、经开财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支付原告在本诉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聘请律师代理费等实现该债权的其它费用。
4、被告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2007年8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向该法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下达了(2007)吉民二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热力公司、经开创投所属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833.68万元的财产。
该案件将于2007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11日
股票代码:600215 股票简称:长春经开 编号:2007-03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