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07年9月12日上午9:30在公司二楼会议厅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220,125,7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1,913,893的47.66%。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07年度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公司2007年度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为:以2007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61,913,893股为基数,拟以每10股转增4.5股的比例转增股本,转增股本207,861,252股,转增后股本总数为669,775,145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20,125,7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号:临2007-028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于2007年9月1日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2007年9月12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董事会成员刘绍喜、陈崇盛、吴华东、黄泽群、黄国安、万顺武、张冰冰、瞿晓心、谭文晖共9位董事出席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经出席会议董事记名投票进行审议并表决,全票通过了《关于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筹)的议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