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就5亿元增值税发票案向S宁新百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法规究竟是否有误?在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复议结果仍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背景下,S宁新百最终选择寻求法律手段来解决该问题。
根据S宁新百发布的公告,公司及增值税发票案另一当事人东方商城已于9月10日分别对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及东方商城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被告2007年3月29日作出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有误,请求依法撤销。
“如果上述请求被法院支持,国税部门对S宁新百的《处理决定书》则有可能改变,即其补交的税款和罚款在金额上可能要修正。这样的话,公司以前对增值税发票案所做的相应计提则可能转回。”一位长期关注S宁新百的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即使此次上诉失败维持原有的处理决定,因其已对该案件所涉及的各项费用进行了追溯调整,因此这对S宁新百的今后业绩无任何影响。对此,S宁新百一位负责证券事务方面的人士也表示,此次上诉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方面没有任何的影响。而对于若案件胜诉相应计提是否可能转回,该人士称一切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司到时也会对相关内容进行披露。
此外,记者注意到,在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的《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理意见中,S宁新百需补交增值税3574.41万元,并且对前述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1297.598万元,两者合计为4872.01万元。而S宁新百在公告中则称,公司已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支付增值税款及滞纳金4782万元,对于两者间的数额差距,上述公司人士称,公司是按照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要求缴纳的,缴款金额不是公司来决定,因此在这方面并不存在问题。
相比于此次诉讼,S宁新百股改的最新进展则更令投资者关注。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金鹰集团有限公司旗下4家公司———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鹰申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购物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S宁新百2982.22万股、1516.95万股、1153.01万股和221.72万股流通股,合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25.51%。而根据S宁新百股改说明书中提出的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来计算,金鹰集团旗下四家公司合计持有的流通股将增至10796.23万股,金鹰系因此持有的S宁新百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将上升至30.13%,将导致金鹰集团引发要约收购。S宁新百有关人士称,公司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但证监会方面目前仍未给予答复,若证监会同意其提出的豁免申请,公司的股改方案将立即实施。该人士同时表示,公司日前所提起的诉讼不会对公司股改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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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日,S宁新百的一纸公告使得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浮出水面。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3月30日向其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S宁新百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从深圳25家企业共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31份,价税合计246003561.58元,税金35744107.18元。同时,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公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三家企业开出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35879157.37,税金为6099456.77元。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随即在决定书中对其做出了处理及处罚决定,即S宁新百补缴增值税35744107.18元,并对前述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12975984.93元。同时,拟对公司因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处0.5倍罚款计17872053.59元,并对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处0.5倍罚款3049728.39元。
S宁新百表示,2002年1月至2005年10月份期间,公司及东方商城在接受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从事服装进口业务的过程中,被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利用,被动接受了其幕后控制非法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并因业务流程被南京华润东方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控制虚开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及东方商城被卷入该增值税案中。公司已于2004年12月主动调整了进出口业务的分管领导,并中断了与南京华润东方投资公司的合作,停止了该项业务;东方商城也于2005年10月也调整了主要负责人,并中断了与南京华润东方投资公司的合作,全面停止了该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