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13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412,62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90%。公司4名董事、2名监事、2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杨雷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6,41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6,41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规则>的议案》;同意26,41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6,41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26,41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同意26,412,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武小兵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