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14日上午9:00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26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410,000,000股的63.78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受董事长刘洪德委托,会议由董事周世宁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逐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以261,500,000票同意(占表决票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蔡速平先生、刘赪先生、赵慧侠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请求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董事候选人李耀先生、杨明华先生、旷光华先生分别以获得累积投票 261,500,000票同意(占表决票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当选为公司董事;
3、以 261,500,000票同意(占表决票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公司为合肥昌河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子公司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肥昌河)生产经营的需要,合肥昌河将在合肥中信银行贷款8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新增贷款。公司将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之日起一年。
4、以 261,500,000票同意(占表决票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昌河铃木公司抵押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昌河铃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新产品开发的需要,昌河铃木公司拟向有关银行贷款2.1亿元,并以昌河铃木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
三、律师见证情况:
经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徐莹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 600372 证券简称:昌河股份 编号:临2007—26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第六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07年9月3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到会的董事8人,其中刘洪德董事委托周世宁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受董事长委托,会议由公司董事周世宁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刘洪德先生因工作变动的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议案,与会董事均投了赞成票。
2、选举李耀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与会董事均投了赞成票。
根据工作的需要,与会董事一致推举李耀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3、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与会董事均投了赞成票。
因公司部分董事调整,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构成人员也作了相应调整,调整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构成人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李耀、刘洪德、周世宁、徐文光、黄新建组成,李耀为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由左和平、李耀、徐文光、黄新建、刘培森组成,左和平为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由刘培森、李耀、周世宁、左和平、黄新建组成,刘培森为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黄新建、李耀、杨明华、旷光华、刘培森组成,黄新建为召集人。
特此公告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