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行为
查处应“提速”
2007年09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中国证监会正在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等8类行为属于市场操纵行为。同时,对有关内幕交易主体、行为和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也将更加细化。对于市场操纵和内幕行为,监管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在当前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也是落实证券法,强化打击违法力度所必须的。
随着股市步入大牛市,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有所抬头。对此,监管部门对有关上市公司以及违规违法已进行了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但存在的问题是,其查处和打击速度似乎慢了一步,相应的处罚力度也较轻。这样一来,便极有可能造成真正违法违规者获利却逃之夭夭,而不明真相的中小投资者却为之埋单。例如,创造连续48个涨停板的ST金泰似乎便是这方面例子的典型。
由于监管和查处的相对滞后,使得目前市场内的异常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现象又有死灰复燃之势。市场中总会有“先知先觉”的投资者率先一步进入一些有借壳、重组、整体上市等概念的股票上来。由此可见,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除了在细则上加以明确外,更重要的在执行上更坚决、更快捷、更严厉。建议在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认定中,对市场中价格异常波动的股票也给予关注,监管部门对其可以采取及时停牌等手段。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便可以对操纵者进行及时查处,将违法违规者获利便“溜之大吉”的概率降到最低,还给广大投资者一个安全、有序的投资环境。(陈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