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规定的调整,证券市场维权又有了新动向。日前,记者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张瑜律师处了解到,其已经刊登启事来征集并接受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的委托代理。投资者若在特定时段内买卖天山股份、世纪中天、新疆屯河、湘火炬、合金投资等股票且权益受损,即可向两位律师进行委托代理。
为何可以进行诉讼代理
今年5月30日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做出了重要指示,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会后,奚晓明的讲话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规定终于“开闸放行”。
在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规定语焉不详,但也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在2001年期间有一批民事赔偿诉讼被提起。随后在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而在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并在2003年1月9日又颁布更为详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此背景上,各地法院近几年来共受理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额约8亿左右,涉及投资者近10000人,目前,以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为代表的80%以上的证券民事案件都已得到圆满解决。
哪些投资者可以进行诉讼代理
在诉讼时效内的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有两家,即操纵世纪中天股价案、德隆系企业操纵“老三股”股价案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志远、刘炼操纵世纪中天(000540)股价民事赔偿案的适格原告条件为:1999年5月10日至2003年4月16日期间买卖该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诉讼时效截止日:2007年10月15日。唐万新、德隆系企业操纵“老三股”即新疆屯河(600737)、湘火炬(000549)、合金投资(000633)股价民事赔偿案的适格原告条件为:1997年3月至2004年4月14日期间买卖上述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诉讼时效截止日:2008年4月29日。
同时,在诉讼时效内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有二家,即陈建良内幕交易案引起的民事赔偿案。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000877)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适格原告条件为:2004年6月21-29日之前已持有或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期间卖出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诉讼时效截止日:2009年5月23日。
其他如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操纵中科创业股价案、操纵东方电子股价案等的民事赔偿,由于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虽然原因是由于2001年《9.21通知》颁布而导致的停顿,但今天可否立案,须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结论。
投资损失如何计算
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设立前置条件文件的做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成立,也需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为诉讼前提。而诉讼时效、管辖则规定为:诉讼时效规定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若存在两个文件,以最先作出者起算;管辖原则上由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存在对多个被告提起诉讼或追加被告的,则作适当调整。
根据海外发达市场的经验,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的原告系在一定时段内因操纵市场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具有善意或可以推定为善意的投资者(买方或卖方),无论只买或只卖的单向证券交易,还是既买又卖双向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都可因权益受损而得到赔偿。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原告系同一时点或时段进行善意的反向交易而导致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被告比较简单,即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短线交易人,但较少出现上市公司或股份发行人为被告的,并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主观动机、只问行为存在便构成侵权。
在海外,损失的计算方法有三种,即实际价值计算法、合理期间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按特定时间段内原告的平均买入价与平均卖出价所产生的差额,作为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的范围应包括投资损失及其佣金、印花税和利息。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实现证明责任分配。
(投资者咨询电话:021—61204525。)
■案件链接
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志远、刘炼操纵世纪中天股价案
2005年10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世纪中天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志远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案中,原世纪兴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炼,也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贵阳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刘志远、刘炼的策划下,开始制定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以此建仓坐庄拉升股价进而获利的计划。同年12月,刘志远、刘炼等人开始着手收购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月1日,世纪兴业公司以每股2.41元的价格从贵阳市财政局购买了3300万股中天公司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33.65%,一举成为中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将中天公司股票易名为世纪中天,刘志远成为了世纪中天的实际控制人。
而为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刘志远、刘炼指使他人购买或由营业部提供大量的股东卡,分别在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4家证券营业部累计开设资金账户共545个,深圳股东账户共计5740个,以此进行操纵买卖世纪中天股票。随后,世纪兴业公司陆续成立或收购了中教科技有限公司、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采取股票转托管、股票质押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融资协议,先后融资共计28.43亿元,并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控制的账户内自买自卖。此外,世纪兴业利用发布虚假盈利、资产重组和分红派送、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的手段,长期坐庄操纵世纪中天股票,致使该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自1999年5月10日至2003年4月16日,该股由9.08元上升到每股65.07元,涨幅高达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