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与原始股
维权有何不同
2007年09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周晓同志:
我是一名原始股的投资者,我想问您原始股案件与以往东方电子、银广夏虚假陈述案的案件类型是否相同呢?上两个案件的投资者都利用法律挽回了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像我们这种购买原始股的投资者在上诉过程是否有一定的风险和代价呢?
上海 王先生
王先生:
“东方电子案”和目前进行的原始股民事欺骗案件是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上市公司与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在监管措施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价值也不相同。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可以通过合法的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交易,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票的流通性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的,如果以原始股的名义非法公开募集股份则涉嫌民事诈欺,鉴于案件的特性,目前出现的大量原始股案件必须通过律师进行维权,通过律师代理主张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一定会充分告知投资者起诉的风险和代价的,因为向非上市的公司主张投资者的权利与向上市公司主张权利其风险和难度是很大的,杨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希望大家在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注意诉讼的风险。
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