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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利用并购重组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报记者 商文
就全流通市场新环境下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问题,中国证监会昨日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以上文件详见封十至封十二版),标志其逐步走向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据介绍,为了适应全流通市场新环境的变化,积极应对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监管部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长时间酝酿,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并发布了上述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五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着内在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从不同角度、多个层面对现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则体系做了梳理和完善,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予以进一步强化,支持并鼓励市场创新与发展,满足市场创新发展对法律法规的需求。
其中,《征求意见稿)》从法律规制层面,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做出了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与200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基本制度框架。
《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则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这一新的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将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从审核机制上予以了保障。
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配套文件则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及其信息披露行为的基础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上股价异动,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并购重组信息炒作股票,牟取非法所得的现象,旨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不法分子从中牟利并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从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并购重组环境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通过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一方面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而言,收购主体的收购动机日趋多元化,谋求企业控制权、实现产业整合、增强协同效应逐步成为并购主流,并购模式向战略性、产业性并购转变,支付手段灵活多样。
另一方面,全流通市场环境下资本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加大了资本市场监管的难度,对资本市场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和定向发行往往伴随着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和二级市场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
特别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征比较突出,具体到并购重组活动上,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并购重组过程中既有市场化因素,也有一定的行政化色彩,这就增加了并购重组活动的复杂性,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针对这一问题,六部法规从不同侧面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力量,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突出社会监督的作用。
例如,在《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职责,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并购重组;在《决定》和《工作规程》中对并购重组审核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设立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中,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从而进一步规范审核制度,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审核效率。
六部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出台,既优化调整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机制,是适应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所做出的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企业做强做大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表现出监管部门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决心,从而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完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运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