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同时发布《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对并购重组审核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
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被设立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中,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包括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工作规程》从委员会组成、相关职责、工作会议程序以及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对并购重组委员会进行了相关规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委员会的运作制度。并购重组委员会新的定位和运作机制也将有助于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效率。
而同时发布的《决定》则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这一新的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工作从审核机制上予以了保障。
《决定》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的事项包括:(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工作规程》规定,并购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共计2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每次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并购重组委委员为5名,每次会议设召集人1名。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须在票上说明理由,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