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〇〇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9月18日上午9:45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7264.83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康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北京迪蒙普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康迪普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赞成:7264.8339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弃权:0股;反对:0股)
为进一步稳固公司的模具供应和服务,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经与北京迪蒙普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协商同意,公司同意以2007年2月28日康迪普瑞审计报告为依据,出资2,200万元,受让康迪普瑞55%的股份。此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持有康迪普瑞95%的股份,康迪普瑞成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已于2007年8月29日与北京迪蒙普瑞模具技术有限公司草签了股权转让协议。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