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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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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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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07年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承诺书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等)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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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等)
    2007年09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07———039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7司冻407号)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6)黔高执字第47-3号】。

      《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表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5779万股被继续冻结(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699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0.41%),继续冻结日期从2007年9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称,关于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执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我院作出的(2006)黔高执字第4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继续冻结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户号B880311497)持有的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779万股(证券简称:“西藏药业”,证券代码600211,股份性质:限售流通股)及其孳息。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07—040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9月6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云南叁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叁泰”)起诉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刘其福、马平的民事诉讼。公司收到上述民事传票后,对云南叁泰对本公司的起诉书中涉及事项进行了清理和查证。

      本诉讼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如下:

      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与北京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兴”)及王亮棋于2003年11月28日签订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书》,共同投资开发北京“新星花园”第三期项目(此项投资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04年3月18日相关公告),其中各方投资金额及享有的项目开发收益权如下表:

      

      由于种种原因,“新星花园”三期项目未能按约定时间完工,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于2005年5月14日与云南叁泰签订了《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该《合同书》的转让标的为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在“新星花园”三期项目中享有的50%的收益权,主要内容如下:

      1、本《合同书》生效后,云南叁泰应根据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的委托与北京建兴洽谈三期项目开发及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并代为行使对三期项目的管理经营权利。

      2、云南叁泰应将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已支付给北京建兴的人民币5500万元归还给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本公司为接受云南叁泰支付款项的唯一收款人。

      3、云南叁泰应在三期项目开盘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一次性支付三期项目定额利润750万元。

      4、云南叁泰向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后,享有原由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享有的三期项目50%的收益权。

      5、原《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书》中约定由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垫资3000万元及“新星花园”还需投入的后续资金现由云南叁泰垫付和投入。

      经过多方努力,“新星花园”三期项目仍未能按约定时间完工。本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与北京建兴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

      1、为了督促北京建兴依约付款,保障本公司的权利实现,北京建兴同意以其拥有的市朝涉外用(2000出)字第1012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标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本公司提供付款担保。

      2、双方约定,由北京建兴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本公司人民币8960万元。

      由于北京建兴未能按时履行《还款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本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北京建兴价值人民币9284.4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北京新凤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凤凰城”)为本公司提供担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二中民初字第11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北京建兴价值人民币玖仟贰佰捌拾肆万肆仟元的财产。(详见公司2007年8月15日相关公告)

      2007年7月5日云南叁泰以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先与其签订了《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后又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与北京建兴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上述《转让北京市“新星花园”项目收益权合同书》,同时要求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归还云南叁泰还本金4113.88万元,利息468.03万元及违约金2261.388万元。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9月21日